大会决议

51/210.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

  大会,

  回顾其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1994年12月9日第49/60号决议及其1995年12月11日第50/53号决议,

  又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

  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深感不安地看到世界各地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持续不断,

  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及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各区域组织和安排同联合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不论是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

  铭记必须增进联合国和有关专门机构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作用,

  注意到在这方面,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而作出的一切区域和国际努力,包括非洲统一组织、美洲国家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不结盟国家运动及七大工业国家集团各国和俄罗斯联邦作出的努力,

  注意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关于在题为“建立和平文化”项目下进行的教育活动的报告,

  回顾大会在《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中鼓励各国紧急审查关于防止、压制和消灭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的现行国际法律条款的范围,以期确保有一个涵盖这个问题的所有方面的全面法律框架,

  铭记着将来考虑拟订一项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性公约的可能性,

  注意到以炸弹、炸药或其他燃烧或致命装置进行的恐怖主义袭击日益蔓延,并强调必须补充现有的法律文书,具体应付以这些方法进行的恐怖主义袭击的问题,

  确认必须增进国际合作,防止为恐怖主义目的使用核材料,并拟订一项适当的法律文书,

  又确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防止为恐怖主义目的使用化学和生物材料,

  深信必须有效执行和补充《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各项规定,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

  1.  强烈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是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

  2.  重申为了政治目的而企图或蓄意在一般公众、某一群人或特定个人中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不论引用何种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考虑作为理由,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可辩护的;

  3.  吁请各国按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防止恐怖主义,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并为此目的考虑采取诸如1996年7月30日在巴黎举行的七大工业国家集团和俄罗斯联邦在恐怖主义问题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正式文件和在美洲国家组织主持下于1996年4月23日至26日在利马举行的美洲恐怖主义问题专门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中所载的措施,特别吁请所有国家:

  (a) 建议有关的安全官员进行协商,以加强各国政府防止、调查和应付对公共设施、尤其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恐怖主义袭击的能力,并在这方面与其他国家合作;

  (b) 加紧研究和发展侦测炸药和其他可造成伤亡的有害物质的方法,就制订在炸药中加添识别剂的标准以便在爆炸发生后的调查中查明炸药来源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酌情促进合作和技术、设备和有关材料的转让;

  (c) 注意恐怖主义分子利用电子或有线通讯系统和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并须寻求符合本国法律的办法来防止这种犯罪行为,以及酌情促进合作;

  (d) 在根据本国法律具备充分理由时,在其管辖范围内并通过适当的国际合作渠道,对恐怖主义分子不正当地利用各种组织、团体或协会(包括具有慈善、社会或文化目的的组织、团体或协会)掩护其恐怖主义活动进行调查;

  (e) 在必要时,特别是以订立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的方式,拟订旨在便利和加速调查和取证的司法互助程序,以及发展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察觉和防止恐怖主义行动;

  (f) 采取步骤,以适当的国内措施防止和制止为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组织筹集经费,无论这种经费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也具有或声称具有慈善、社会或文化目的或者也从事武器非法贩运、毒品买卖、敲诈勒索等非法活动,包括剥削他人来为恐怖主义活动筹集经费的组织提供,并特别酌情考虑采取管制措施,以预防和制止涉嫌为恐怖主义目的提供的资金的流动,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合法资本的流动自由,并加强关于这种资金的国际流动的情报交流;

  4.  又吁请所有各国为增进有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酌情加强就与恐怖主义有关的事实交换情报,但同时要避免传播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情报;

  5.  重申吁请各国不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鼓励、培训或其他支助;

  6.  敦促尚未这样做的所有国家作为优先事项,考虑加入为下列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 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缔结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73年12月14日在纽约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9年12月17日在纽约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签订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议定书》、 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订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订的《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和1991年3月1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加添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并吁请所有各国酌情颁布必要的国内立法来执行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确保本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能够审讯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并为这些目的向其他国家政府提供支助和协助;

  7.  重申第49/60号决议附件所载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8.  核可本决议所附的《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

  9.  决定设立一个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开放的特设委员会,以拟订一项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并随后拟订一项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以补充现有的国际文书;接着再研究如何进一步发展一个对付国际恐怖主义的综合性公约法律框架;

  10.  又决定该特设委员会于1997年2月24日至3月7日举行会议,以草拟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草案案文,并建议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在第六委员会一个工作组的框架内,于1997年9月22日至10月3日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11.  秘书长向特设委员会提供进行工作所需的便利;

  12.  特设委员会就拟订公约草案所取得的进展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3.  建议特设委员会于1998年开会,继续进行上文第9段所述的工作;

  14.  决定将题为“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7日
第88次全体会议

 

附 件

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

  大会,

  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60号决议所通过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又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

  深感不安地看到世界各地继续不断发生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国家直接或间接介入的此种行为,危害或夺去无辜的生命,对国际关系产生有害影响,而且可能危及各国的安全,

  强调重要的是各国应视需要拟订引渡协定或安排,以便确保把对恐怖主义行为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注意到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并未提供依据来保护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又在这方面注意到该公约第1、2、32和33条,并强调在这方面缔约国必须确保该公约的适当适用,

  强调重要的是各国应充分履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91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不把难民驱回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地方的原则,并申明本宣言不影响该公约和议定书及其他国际法规定所提供的保护,

  回顾大会1967年12月14日第2312(XXII)号决议所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第4条,

  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

  郑重声明:

  1.  联合国会员国郑重重申,明确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为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包括危害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和威胁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方法和做法,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

  2.  联合国会员国重申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它们声明,蓄意资助、策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3.  联合国会员国重申,各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在给予难民地位之前,确保寻求庇护者未曾参加恐怖主义行动,在这方面应考虑寻求庇护者是否由于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受到调查或起诉或被定罪,并在给予难民地位之后,确保难民地位不被利用来筹备或组织意图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

  4.  联合国会员国强调,寻求庇护者在等待办理其庇护申请期间不能因此而免于对恐怖主义行为的起诉;

  5.  联合国会员国重申, 必须确保会员国开展有效合作,以便将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包括资助、策划或煽动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它们强调,它们决心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共同努力防止、打击和消灭恐怖主义,并根据国内法律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将恐怖分子加以引渡,或将案件提交本国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6.  在这方面,在确认各国在引渡事项上的主权权利的同时,鼓励各国在缔结或适用引渡协定时,不要将与危及人身安全或对人身安全构成实际威胁的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视为不属于引渡协定范围的政治罪行,不论是引用何种动机来为这种罪行辩解;

  7.  还鼓励各国即使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考虑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便利引渡涉嫌实施了恐怖主义行为的人;

  8.  联合国会员国强调,必须采取步骤,分享关于恐怖主义分子、他们的活动、所获支助和他们的武器等的专门知识和情报,并分享关于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