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111项目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1/849)通过] 

51/225.  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审议了1995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联合国,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贸易中心和联合国大学、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联合国儿童基金会、3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4联合国训练研究所、5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经管的自愿基金、6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基金、7联合国人口基金、8联合国生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9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10和联合国项目事务厅11的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计意见、12审计委员会主要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的简明摘要13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14

 

A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为执行审计委员会目前的建议所采取或将要采取措施的报告15以及联合国各组织和计划署行政首长对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的回应,16

        又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会计标准的报告17和关于总部非消耗性财产的盘存控制系统的报告,18

        深为关切审计委员会观察到的联合国财务行政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弊端持续存在,

         关切地注意到审计委员会认为在信托基金的有效预算控制方面没有多大改进,19尽管委员会在1993年12月31日终了两年期报告中曾提请注意这一问题,

        强调必须改善经大会核可的审计委员会各项建议的执行工作,

        赞扬审计委员会依照《联合国财务条例》条例12.5的规定,全面和有效率地进行审查,

         1. 接受审计委员会关于上述各组织的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意见和报告,但须遵守本决议的各项规定;

         2. 又接受审计委员会主要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的简明摘要,但须遵守本决议的各项规定;

         3.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审计委员会对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生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和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 的财务报表提出有保留的审计意见;

         4. 秘书长和上文第3段提及的联合国各基金和计划署行政首长采取步骤,纠正问题,避免在下次审计中再出现有保留的审计意见;

         5. 再次请审计委员会继续审计所有维持和平行动;

         6. 核可审计委员会的所有建议和结论,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中对此的评论,但须遵守本决议的各项规定;

         7. 审计委员会在今后的报告中更明确地指出未得到充分落实的建议,更确切地指明行为不当和违反各项条例和规章的事例;

         8. 又请审计委员会就秘书长及联合国各基金和计划署行政首长如何改善经大会核可的审计委员会各项建议的执行工作及对执行情况进展报告可能作出的变动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建议;

         9. 关切地注意到通过咨询委员会向大会提交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秘书长关于委员会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出现延误,并请秘书长确保提供必要的财务和行政支助,以便今后能及时提交这些报告;

         10. 秘书长及联合国各基金和计划署行政首长及时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回应,再度请在关于根据委员会各项建议所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的报告中列入执行时间表;

         11.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审计委员会所报告的欺诈和假定的欺诈事件;

         12. 秘书长及有关各组织行政首长对经证明的欺诈行为采取必要的纪律措施,并加强联合国人员的个人责任制,包括加强管理控制;

         13.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加强责任制的措施;

         14.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内部审计功能和结构,包括专业专长水准,均有所提高,并请在这方面仍有不足的各基金和计划署的行政首长采取妥当的纠正措施;

         15. 强调必须增强各信托基金的透明度和控制,包括特别是确保信托基金不在没有收到相应收入的情况下,也不在须偿还费用给其它帐户或经常预算的基础上承付开支;

         16. 欢迎各组织在1994-1995年两年期内为遵守联合国共同会计标准而作出的努力;

         17. 但注意到在1996-1997两年期间仍须进一步努力,使财务报表充分符合联合国的共同会计标准,并请秘书长及联合国各组织和计划署的行政首长努力确保充分遵守各项标准,尤其是公布财产价值和所持有的不可兑换货币现金,计算和公布服务终了时的应付解雇偿金,更好地公布收取摊款方面的拖延情况;

         18. 注意到审计委员会对编制两年期方案预算所用的预算假设方面作出的建议20以及秘书长和咨询委员会就此作出的评论,21 并请他们继续审查此一事项;

         19. 又注意到审计委员会关于需要改善业绩汇报的评论,并同意咨询委员会的建议,22即秘书长应努力改进报告的格式,尤其是应在实际支出数字方面提供较新的资料;

         20. 强调必须及时完成次级方案的自我评价,并请秘书长确保更好地报道和监测自我评价;

         21. 审计委员会、内部监督事务厅和联合检查组尽可能保持并加强合作,同时尊重内部和外部监督责任的明确区分;

         22. 遗憾地注意到1994-1995两年期创收活动的净收入持续下降;

         23. 又遗憾地注意到1994-1995两年期联合国邮政管理处和参观事务处出现净亏损,并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这种情况,并就此向大会提出报告;

         24. 决定在有关议程项目下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其他实质性调查结果和建议,又决定今后在有关议程项目下酌情审议委员会的实质性调查结果和建议;

 

B

 

        表示关切一些实施和执行机构未能遵守与联合国各基金和计划署缔结的供资和项目协定,

         1.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财务做法非常不正常以及联合国生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管理部门决定从基金会资金中调拨90万美元,以满足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筹备活动所需的经费;23

         2. 提请人类住区委员会注意这些不正常的情况,以期该委员会在其第十六届会议上要求立即采取纠正行动;

         3. 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七届会议上就执行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采取的行动;24

         4. 欢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主动改进挑选执行伙伴和审计其活动的程序,并强调其它基金和计划署必须改进挑选实施和执行伙伴的过程;

         5.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外地房舍储备金方面的严重问题;

         6. 注意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和执行局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1997年第一届常会上就执行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采取的行动;25

         7. 又注意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及其执行局在执行局1997年第一届常会上就执行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采取的行动;26

         8. 注意到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应审查方案支出方面记录现金援助的政策,使其符合财务条例和方案管理程序的建议,并注意到调查结果是对现金援助未充分实行财务管制;27

         9. 又注意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就审计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和理事会请求执行主任在1996-1997两年期结束前执行该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必要纠正行动;

         10. 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审议委员会所报告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严重问题,包括在所审计的12个项目中,因难于找到顾问有8个项目出现费用超出原定范围,9个项目时间超出原定范围;

         11. 提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注意这些不正常现象,以期其在下次排定的届会上要求立即采取纠正行动;

         12. 注意到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主任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就执行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采取的行动。28
 

1997年4月3日
第95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5号》(A/51/5),第一卷,第一和五节;第二卷,第一和五节;第三卷,第四节;和第四卷,第一和五节。

2 同上,《补编第5A号》(A/51/5/Add.1),第一和四节。

3 同上,《补编第5B号》(A/51/5/Add.2),第一和四节。

4 同上,《补编第5C号》(A/51/5/Add.3),第一和五节。

5 同上,《补编第5D号》(A/51/5/Add.4),第一和五节。

6 同上,《补编第5E号》(A/51/5/Add.5),第三和五节。

7 同上,《补编第5F号》(A/51/5/Add.6),第一和五节。

8 同上,《补编第5G号》(A/51/5/Add.7),第一和五节。

9 同上,《补编第5H号》(A/51/5/Add.8),第一和四节。

10 同上,《补编第5I号》(A/51/5/Add.9),第一和五节。

11 同上,《补编第5J号》(A/51/5/Add.10),第一和四节。

12 同上,《补编第5号》(A/51/5),第一卷,第二和三节;第二卷,第二和三节;第三卷,第一和二节;第四卷,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A号》(A/51/5/Add.1),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B号》(A/51/5/Add.2),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C号》(A/51/5/Add.3),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D号》(A/51/5/Add.4),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E号》(A/51/5/Add.5),第一和二节;同上,《补编第5 F号》(A/51/5/Add.6),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G号》(A/51/5/Add.7),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H号》(A/51/5/Add.8),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I号》(A/51/5/Add.9),第二和三节;同上,《补编第5J号》(A/51/5/Add.10),第二和三节。

13 A/51/283,附件。

14 A/51/533。

15 A/51/488和Add.1。

16 A/51/488/Add.2。

17 A/51/523。

18 A/C.5/50/51。

19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5号》(A/51/5),第一卷,第二节,第57和58段。

20 见A/51/488,第6-11段。

21 同上,第6-13段和A/51/533,第39和40段。

22 A/51/533,第41段。

23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5H号》(A/51/5/Add.8),第二节,第13段。

24 见A/AC.96/869/Add.1,第4-7段;和A/51/12/Add.1和Corr.1,第25段;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2A号》。

25 见DP/1997/3;DP/1997/6;和DP/1997/11,第97/3号决定。

26 见E/1997/32(Part I)-E/ICEF/1997/12(Part I),第二节K;和同上,第三节,第1997/10号决定,第2段。

27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5B号》(A/51/5/Add.2),第二节,第11(a)段。

28 见DP/FPA/1997/4和DP/1997/11,第97/2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