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48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1/24, 第15段)]
51/241. 加强联合国系统 大会, 回顾其1995年9月14日第49/252号决议,该决议设立加强联合国系统不限成员名额高级别工作组, 特别回顾第49/252号决议第2段, 注意到加强联合国系统不限成员名额高级别工作组的报告,1 1.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案文,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 吁请各有关政府间机构充分执行案文所列具体措施,以加强联合国系统、特别是大会及秘书处的工作; 3. 请秘书长作为其不断改善本组织业务的努力的部分工作,充分执行案文所列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措施; 4.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 5. 请联合国系统其他主要机关、专门机构及其他机构酌情执行案文具体开列并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措施以加强联合国系统; 6. 决定加强联合国系统不限成员名额高级别工作组已完成第49/252号决议规定的任务。
1997年7月31日
第105次全体会议 附 件
一、宗 旨
2. 工作组在进行工作时的一个假设是,将继续提供充分的资源来支持联合国系统。工作组并不认为它的任务是解决目前的财政危机,该问题正由联合国财政情况不限名额高级别工作组审议。进行工作时的另一个假设是,由于执行工作组提议的加强措施而节省下来的任何秘书处资源,应按大会所规定的优先次序重新分配,特别是分配给经济和社会领域。 二、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3.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最迟应于大会常会开幕之前30天以本组织所有正式语文分发,以便能够适当审议。 4.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的导言应有执行摘要的性质,突出主要的问题。 5. 报告的主要部分应当内容全面,资料丰富,分析透彻,让各会员国除其他外,通过对报告的辩论,审查和评估完成大会交付的任务的程度,并由各会员国制定出大会议程上的主要政治、经济、社会、行政和财政问题的优先次序。 6. 秘书长应在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中列入新的展望部分。该部分应在联合国未来一年工作计划的范围内,说明秘书处未来一年中的特定目标,其中考虑到中期计划并考虑到制定优先次序是会员国的责任。 7.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应于一般性辩论结束后立即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大会主席应对关于这个项目的辩论进行评估。应在大会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主持下根据上述评估进行非正式协商,以便根据对报告所作辩论的情况讨论大会可能需要采取的行动。 8. 大会全体会议可将报告中的各节交给各主要委员会进行更详细的审议。 9.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应除其他外,载列一份简短的分析性附件,说明设在纽约和纽约以外的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按其任务规定开展的主要方案和活动的费用,以改善各会员国对全系统的问题的全面了解。 10. 请秘书长在适当时在题为 “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的议程项目下口头介绍该报告。 三、大会审议安全理事会的报告 11. 题为“安全理事会的报告”这个项目应继续在全体会议上审议。 12. 大会主席应评估关于这个项目的辩论,并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安全理事会的报告。在全体会议辩论后,应在大会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主持下根据上述评估进行非正式协商, 以便根据辩论情况讨论大会所需采取的任何行动及其内容。 13. 鉴于除其他外在必要时将提交更多的报告,对这个项目的审议不应结束,而应保持开放,以便能够在年内视需要情况进一步讨论。 14. 安全理事会每月工作方案预报应该分发供大会成员参考。 四、大会审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 1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大会的报告应根据大会1996年5月24日第50/227号决议编写。报告中还应评价行政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同时考虑到方案和协调委员会的报告。 五、大会审议国际法院的报告 16. 国际法院的报告应继续在全体会议审议。大会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继续支持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大会还应继续鼓励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和编纂。 六、大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安排 17. 大会全体会议应于每年9月1日后第一个星期二正式开幕,选出主席、副主席和各主要委员会主席(总务委员会)。总务委员会应在选举之后尽早开会, 并在一般性辩论开始前向大会提交报告。 18. 大会全体会议在9月中旬复会,审议总务委员会的报告。 七、一般性辩论 19. 一般性辩论每年仍只举行一次,于9月第三个星期开始。 20. 拟订一般性辩论发言名单时应根据下列原则: (a) 一般性辩论应为期两星期,以尽可能增加部长间接触的机会; (b) 请各会员国提出发言时间的三个优先选择; (c) 应鼓励希望在一般性辩论期间组织或参加集团会议的那些会员国协调其对优先选择要求的答复,并在其答复中清楚说明这一点; (d) 请秘书处根据现有惯例以及各国所表示的优先选择拟订发言名单,以期以最佳方式满足会员国的要求; (e) 每一天的发言名单都应完成发言, 不管要多少工作时间,不使任何人推迟到次日发言。 八、时间限制 21. 一般性辩论无时间限制,也无特定主题,但大会将提出自愿遵守的每次发言不超过20分钟的准则。 22. 除一般性辩论外,在全体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发言时限为15分钟。 九、议程 23. 考虑到大会议事规则第81条,关于重新辩论大会决定已经完成的议程项目的要求仍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并应由大会主席说明,使各代表团清楚明了这些规定。希望重新辩论一个议程项目的代表团应该向大会主席提出书面请求。主席随后将征求意见,以了解这项请求是否得到广泛支持。主席应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在联合国日刊上宣布大会会议的时间,以便参照大会议事规则第81条的规定审议重新辩论这个项目的问题。 24. 大会应采取进一步步骤,根据大会在1994年7月29日第48/264号决议附件一中议定的《大会议程合理化的准则》精简议程并使之合理化, 尤其是更多地使用将议程项目合成一组以及每两年或每三年审议一次的办法。应该考虑到中期计划所订的优先项目,确定可推迟审议的项目。 25. 一般而言,可由主要委员会审议的议程项目应交给主要委员会, 而不应交给大会全体会议。 26. 各主要委员会应具体注意使其今后议程合理化,并考虑提出关于可能的项目并组、每两年或每三年审议一次的建议。 十、工作安排 27. 大会是联合国具有会籍普遍性的最高政治机关。考虑到大会第48/264号决议附件一第1段和第2段,只有紧急事项或具有重大政治重要性的事项才应在全体会议直接审议。 28. 大会主席为了确保以有系统并具透明度的过程让各国代表团参与讨论对在全体会议直接审议的项目所要采取的行动,应该评估全体会议的辩论情况,并酌情在大会主席或一名副主席的主持下举行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协商,以讨论是否需要采取任何行动及行动的内容。 29. 秘书处应同主席磋商,确保优先提供会议室和服务,以便进行这种协商。 30. 大会就议程作出决定之后,所有主要委员会都应在一般性辩论开始之前举行简短的组织会议。各主要委员会主席团应在此之前开会,起草关于工作安排和工作方案的建议。 31. 各主要委员会的实质性会议应在一般性辩论结束之后举行。 32. 所要求的报告数目应尽可能合理化,以使事项的审议更有重点。考虑到大会1995年12月23日第50/206 C号决议第6和第7段,所有机构在提出要求编写新报告的建议时均应力行节制,并应考虑要求合并报告以及每两年或每三年提出报告。 十一、总务委员会 33. 总务委员会应行使权力和职责,并考虑到议事规则第43条,准许不属于总务委员会成员的会员国参与该委员会的讨论。决策过程仍将与目前做法相同。 34. 总务委员会每年在会议闭幕之前可根据其经验拟订建议供下一届总务委员会审议。 35. 请总务委员会审议并向大会建议使委员会工作精简和合理化的方法和程序。在这方面,总务委员会应考虑到总务委员会以前的建议和大会以前的有关决定,就拟议的每一个议程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临时议程内。 十二、附属机构 36. 在大会常会期间,第一委员会和第四委员会不应同时举行会议,可考虑依次开会。如果这项安排影响其特性、工作方案和对其议程的有效审议,则不应使用这项安排。 37. 裁军审议委员会应继续审议更妥善地安排其工作的方法, 包括审议会期合理化问题。 38. 大会应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审议联合国原子辐射影响问题科学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建议。与此同时, 应请联合国原子辐射影响问题科学委员会向联合国原子能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大会提交报告。大会将结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对该报告的审查意见讨论该报告。 39. 大会1990年代联合国非洲发展新议程执行情况中期审查特设全体委员会应在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期间进行其最后审查和评价。 十三、预算进程和完成任务 40. 为了确保提高透明度和加强责任制,中期计划应当是预算进程的框架。 41. 应按照大会有关的预算决议、特别是1986年12月19日第41/213号决议和《财务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开展预算进程。不断进行适当的对话以改进目前行政和预算做法和程序至为重要。 42. 在不妨碍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秘书长应继续可以灵活掌握,在大会预算决议与《财务条例和细则》规定的范围内视情况需要重新部署履行任务所需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十四、大会主席的作用 43. 应鼓励大会主席把握适当的机会,根据《宪章》和大会的任务规定,利用主席这一职位的潜力来增进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包括由大会主席与其他机构的主席、尤其是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定期协商。 44. 为了协助主席履行职责,大会应请秘书长在与主席协商后,在下一个方案预算中列入一项有关向主席提供足够资源的建议,包括必要时加强对主席这一职位的行政和人员支助。 十五、技 术 45. 请秘书长推行一项信息技术计划,其中订有一系列选择办法,向所有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广大公众提供联机取用文件和联合国有关资料的机会。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应继续按各国常驻代表团的需要向它们分发文件的印本。在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信息学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所取得的进展的同时,可以在指定时限内朝这个方向作出进一步的努力,协调和改进联合国资料系统。应当协助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这种可能的取用机会。应当提供足够的经费作为培训代表之用。也应当尽可能扩大在联合国房舍内供各国代表团利用这种机会的设施。应确保可以以这种方式取得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的有关资料。 46. 鼓励秘书长在其关于任务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以比较产出和目标的方式说明技术改进所产生的影响。 十六、全系统的协调 47. 请秘书长进一步详细研拟如何加强全系统的协调,并就此向大会提出报告。 十七、秘书处的监督和责任制:外部和内部机制 48. 严格责成秘书处在分配的预算内执行各项任务。 49. 为使秘书处有效地完成任务,大会应避免对秘书处进行微观管理。 50. 鼓励秘书长向大会提出建议,改善提出方案执行情况报告的方式,以便方案和协调委员会及大会各主要委员会在不影响经大会1996年12月18日第51/221号决议重申的1990年12月21日第45/248 B号决议第六部分规定的条件下,根据中期计划,审议报告内与其实质性工作有关的部分,以利第五委员会审议方案执行情况报告。 51. 各主要委员会应更详细、更有条理地审查审计委员会、联合检查组和内部监督事务厅关于这些委员会的实质性工作的有关报告。 52. 审计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咨询问题委员会和联合检查组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并由内部监督事务厅提供适当投入,以改进责任制和政府间监督。 53. 所有主要委员会的“提问时间”将促成与秘书处负责官员进行积极、坦率的交流,以协助各主要委员会评价完成任务的情况、生产情况和有关问题。 54. 应尽力确保上述各项措施考虑到其它主管政府间机构所进行的方案评价活动,并确保两者相辅相成。 十八、监督机构须加强工作的领域 55. 有关机构应请外部和内部监督机构除其他外尽早注意以下领域,并就此定期向大会提交报告: (a) 聘用顾问的惯例和程序; (b) 短期合同人员聘用的惯例和程序; (c) 有关征聘的惯例和程序; (d) 技术投资实际取得的生产效益, 以及推迟/延缓技术系统改进对本组织长期运作的影响; (e) 高级职位任命的惯例和程序; (f) 采购和给予合同的惯例和程序; (g) 评价利益冲突问题,特别是对负责决定聘用和给予采购与合同的人员; (h) 设立和使用信托基金的惯例和程序; (i) 借用人员的惯例和程序; (j) 大会建议的任何其他问题。 十九、秘书长 56. 甄选秘书长的过程应更加透明。 57. 大会应在任命秘书长过程中以及大会议程中题为“任命联合国秘书长”的议程项目下充分运用《宪章》所载的任用权。 58. 秘书长的任期,包括是否一任的问题,均应在任命下一任秘书长前审议。 59. 在甄选和任命秘书长职位的最佳人选时, 应继续适当顾及按区域轮换和性别平等。 60. 在无损于安全理事会特权的情况下,大会主席得与会员国协商,以查明获会员国赞同的可能人选,并在通知所有会员国协商结果后, 得向安全理事会提交这项结果。 61. 为了确保平稳、有效的过渡,秘书长应尽早得到任命,最好不迟于现任秘书长任期结束之日前一个月。 二十、高级管理 62. 高级管理结构应在本组织的总体结构、理想的行使权力和决策方式范围内加以审议。 63. 本组织的结构应为明显的金字塔型。为此,秘书长应审查副秘书长、秘书长特别代表和助理秘书长的职能和人数,并加以精简,行使权力和决策方式应该透明。 64. 会员国注意到秘书长决定建立一个政策协调小组,按秘书长向会员国解释的办法加强协调。 65. 高级职位的任命,包括各计划署、基金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主管的任命,应反映公平的地域分配和性别均衡原则。 66. 应严格遵守和落实庄严载入大会1992年3月2日第46/232号决议的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不得垄断高级职位。秘书长应定期通知大会他/她就此事采取的行动。 67. 鼓励秘书长在任命高级管理职位时考虑采用统一任期和任期限制。 二十一、各计划署、基金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主管 68. 确认大会在核准任命和延长任期中的作用, 四年一任的统一任期和连任一次的规定应用于各计划署、基金及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其他机构的行政主管。 69. 也鼓励各专门机构考虑为其行政主管设置统一任期和任期限制。 二十二、一般人事问题 70. 本组织要成功运作就必须有一支职业国际公务员队伍来执行核心职责。持定期任用合同的各类工作人员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71. 应鼓励秘书长按照现有的法定任务确保终身任用和定期任用的明智搭配,以便在机构的经验传承、长期承诺和独立性与能够引进新思想和专门知识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并开除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72. 短期任用不应作为获得终身职位的门径。对短期任用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审查。 73. 应鼓励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训练,应为秘书处、各基金和各计划署人员建立一个符合成本效率的共同培训制度; 74. 应执行 《宪章》关于在征聘工作人员时尽可能充分注意到地域上之普及的规定。在这方面,在本组织内应尊重性别均衡的原则。在实现性别均衡时, 应尊重公平地域分配的原则。 75. 应提高语文服务的质量,包括通过提供有效的管理办法提高质量,同时铭记联合国的所有正式语文在这方面具有同等重要性。 二十三、人事管理 76. 在职晋升制度应更加透明。 77. 按照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222 A号决议, 在不同部门之间和酌情在总部与外地一级之间有计划的轮调是丰富经验和提高技能的一种方法,应拟订办法并提交大会。 78. 考绩制度应定期接受审查和查核,并保持比较性统计数据,供大会审议。 二十四、秘书处的薪酬 79. 大会应请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编制可能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的提案,供其审议。 80. 大会应重申不能接受会员国以任何方式为其国民加满薪酬,并应要求秘书长就此事提出报告。 二十五、秘书处的独立性 81. 应作出进一步努力, 按照《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在征聘工作人员时尽可能充分注意地域上的普及。 82. 遵守《宪章》第一百条第㈡项是至关重要的, 现在应要求会员国认真遵守第一百条第㈡项,并请秘书长制订准则,说明对于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在任用方面什么是可以接受的说项。 83. 按照《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秘书处关于工作人员财务利益的准则中应列入一项要求:
所有各级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任用时并在以后定期按规定公布财务情况。这种财务报告应予以保密。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24号》(A/5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