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01. 向非洲境内的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71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1/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2/ 赞赏地注意到庇护国为安置难民所作的努力, 深信有必要加强联合国系统内执行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的救济方案的能力, 欢迎在非洲某些地区难民正在自愿遣返, 还欢迎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1997年5月28日至31日在哈拉雷举行第六十六届常会通过的关于非洲境内的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状况的CM/Dec.362(LXVI)号决定,3/ 又欢迎1997年9月25日举行的安全理事会关于非洲局势的部长级会议的成果4/以及对非洲境内的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注意, 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南部非洲发展协会1996年7月签署的关于南部非洲难民、回返者、流离失所者和无证移徙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又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政府间发展管理局于1997年6月签署的关于难民和回返者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回顾大会1967年12月14日第2312(XXII)号决议的规定,其中通过了《领土庇护宣言》, 又回顾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关于处理非洲难民问题具体方面的《难民公约》5/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6/ 认识到各国需要创造有利条件,既防止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人潮,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特别是有利于自愿遣返, 还认识到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在该分区解决冲突的努力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自愿遣返创造了有利环境, 铭记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中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 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及其他方面至今作出一切努力,在非洲境内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处境仍然岌岌可危,尤其是在西非和大湖地区以及非洲之角一带,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2/ 2. 关切地注意到政治不稳定、内乱、侵犯人权和诸如干旱等自然灾害使社会(经济情况不断恶化,导致一些非洲国家境内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人数增加; 3. 深切关注接受国境内滞留大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所造成的严重深远后果以及对安全、长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影响; 4. 关注一些地方出现的情况,这些地方由于非法驱逐、驱回或其他对难民生命、人身安全、人格完整、尊严和福祉的威胁,破坏了基本的庇护原则; 5. 感谢并坚决支持一些非洲国家政府和当地人民,尽管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普遍恶化,而且国家资源已不堪负荷,继续按照有关的庇护原则,承受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人数日益增加所造成的额外负担; 6. 赞扬有关各国政府作出牺牲,向难民、回返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和保护,并努力促进自愿遣返和其他持久解决办法; 7. 感谢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以及向庇护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8. 欢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非洲统一组织加强各级合作,并敦促这两个组织与联合国各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和有关各国政府加紧努力协助有尊严和有秩序的自愿遣返,以及针对解决难民问题的根源,制订持久解决办法; 9. 重申大会第50/149号决议赞同的1995年2月15日至17日在布琼布拉举行的援助大湖地区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问题区域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仍然是解决大湖地区难民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的有用框架; 10. 吁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实体加强保护活动,特别是通过培训有关官员等提高能力的活动,传播关于各项难民文书和原则的资料,提供财政、技术和咨询服务,以加速颁布或修正和执行有关难民的立法,支持非洲各国政府的努力; 11. 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创造条件,便利难民自愿回返以及早日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 12. 吁请国际社会本着团结和分挑重担的精神对非洲难民提出的到第三国定居的要求作出积极响应; 13. 赞扬大湖地区和西非区域和非洲之角各国政府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这些区域难民自愿遣返三方协定的框架内主动促进遣返工作; 14. 鼓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同联合国人权事务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在其各自任务范围内在非洲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15. 欢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各收容国政府、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一起进行努力,集中注意庇护国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16.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许多收容难民的国家和难民起源国的协力合作下成功展开遣返和重新融入社会行动,使数百万难民自愿返回其家园,并期待执行其他方案,以协助非洲境内所有难民自愿遣返; 17. 关注难民长期滞留在某些非洲国家,并吁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按照其在收容国的任务密切审查其方案,同时考虑到当地日益增加的需要; 18. 敦促国际社会继续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一般难民方案筹措经费,同时考虑到非洲方案的需要已大量增加; 19. 吁请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大湖地区紧急情况的经验,加强联合国系统的紧急应变能力,并继续向非洲难民和庇护国提供必需的资源和业务支持,直到找到持久性解决办法; 20. 吁请国际捐助界提供物质和财政援助,协助执行旨在整修庇护国受难民影响地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各项方案; 21. 请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注意满足难民中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 22. 吁请秘书长、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与各国和其他有关各方在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包括城市地区的难民的庇护、救济、遣返、康复和重新定居方面提高协调和运送人道主义紧急援助和救灾援助的能力; 23. 请秘书长充分考虑到庇护国所作的努力,在题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有关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的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的项目下,就非洲境内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的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一份全面综合报告,并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提出口头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1/ A/52/360。
第70次全体会议 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2号》(A/52/12)。 3/ 见A/52/465,附件一。 4/ 见S/PV.3819。最后案文,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第3819次会议》。 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001卷,第14691。 6/ 同上,第1520卷,第263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