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02. 处理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和有关邻国的难民、流离失所者、其
          他形式的非自愿流离失所和回返者问题区域会议的后续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20日第48/113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173号、1995年12月21日第50/151号和特别是1996年12月12日第51/70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1/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2/

认识到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移徙和流离失所问题的严重性,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移徙组织努力研订战略和实际办法来提高能力建设工作的效力并促进有关方案,以满足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所关切的各种需要,

深信必须进一步加强为执行处理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和有关邻国的难民、流离失所者、其他形式的非自愿流离失所和回返者问题区域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领》3/而采取的各项实际措施,

重申该次会议的意见,认为处理人口流离失所问题的首要责任应由有关国家自己承担,并认为应将这些问题视为国家优先事项,但同时确认必须加强国际支助,协助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为求在《行动纲领》的框架内有效地履行这些责任而作出的国家一级的努力,

回顾维护和伸张人权以及加强民主体制都是防止大量人口流离失所的重要因素,

铭记只有通过所有有关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和其他行动者在这方面进行合作及开展协调的活动才能协助和确保有效执行《行动纲领》内所载各项建议,

注意到并重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4/ /及其1967年《议定书》5/ /的重要性,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2/

2. 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移徙组织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执行处理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和有关邻国的难民、流离失所者、其他形式的非自愿流离失所和回返者问题区域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领》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果,并请它们继续指导正在进行和未来要进行的与该次会议后续行动有关的活动;

3. 欢迎独立国家联合体一些国家的政府所作的努力,它们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移徙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合作,为执行《行动纲领》采取了实际的步骤;

4. 请所有尚未如此做的国家加入和充分执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5. 赞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移徙组织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努力协助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执行《行动纲领》,并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对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移徙组织要求提供经费的呼吁作出适当的响应;

6. 吁请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本着团结和分担责任的精神为切实执行《行动纲领》提供适当形式和水平的援助;

7. 请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在执行《行动纲领》的范围内为筹措项目和方案经费做出贡献;

8. 请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加紧双边和分区域合作,在促进《行动纲领》的执行进程中继续兼顾它们的承诺和利益;

9. 吁请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政府继续加强对《行动纲领》基本原则的承诺,特别是对人权和难民保护原则的承诺,并提供高级政治支助确保其执行取得进展;

10. 强调必须执行《行动纲领》中关于确保尊重人权的建议,尊重人权是管制移徙流动、巩固民主及实现法治和稳定方面的一项重要因素;

11. 促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移徙组织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协调,考虑到《行动纲领》中与其任务有关的要素;

12. 鼓励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次会议的后续行动,请它们更大力地支助种种不同类别的有关国家之间建设性的多国对话进程和进一步的行动,以充分执行该次会议的建议;

13. 吁请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组织进一步加强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更多地参与执行该次会议的结论和后续行动;

14. 又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同其他行动者((例如欧洲委员会、欧洲专题委员会以及其他人权、发展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以期更好地处理《行动纲领》中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

15. 确认必须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各项原则,包括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准则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某些情况,从而导致新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流动和其他形式的被迫流离失所;

16.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行动纲领》的执行进展;

17.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查此一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A/52/274和Corr.1。

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2号》(A/52/12)。

3/ A/51/341和Corr.1,附件,附录。

4/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5/ 同上,第606卷,第8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