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03.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大会, 审议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关于高级专员办事处活动的报告1/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的工作报告,2/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75号决议, 重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3/及其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4/的根本重要性,尤其是完全配合这些文书的目标和宗旨执行这些文书,并且满意地注意到有一百三十五个国家现在已成为其中一项或两项文书的缔约国, 赞扬高级专员及其工作人员称职、勇敢和全心全意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向冒生命危险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致敬,并对世界各地一些国家的暴力事件导致工作人员丧亡表示痛惜, 1. 核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的工作报告;2/ 2. 强烈重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和谋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责极为重要而且纯属人道主义和非政治性质; 3. 痛惜难民潮和其他强迫流离失所情况为人类带来的巨大苦难和丧亡,尤其是对难民安全或福利构成众多严重威胁、难民的驱回、非法驱逐、人身攻击以及在难以忍受的条件下的拘押,并吁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尊重各项保护难民原则,包括依照国际公认的人权和人道主义准则,对寻求庇护者给予人道待遇; 4. 强调保护难民主要是各国的责任,而且为使高级专员办事处能够履行其规定的任务,需要各国的充分和有效合作、行动和政治决心; 5. 重申人人有权为躲避迫害而到其他国家寻求并享用庇护,此外,鉴于庇护是对难民实行国际保护的必不可少工具,吁请所有国家不要采取有损庇护制度的措施,尤其不要违背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和难民法,遣返或驱逐难民或寻求庇护者; 6. 强调必须做到国际团结和重负分担,以加强对难民的国际保护,并敦促所有国家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与高级专员办事处一道合作,努力减轻那些已收容大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国家所承受的负担; 7. 谴责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所有行为,吁请难民国在适当情况下与国际组织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难民营和安置点保持民用和人道主义的性质,其办法除其他外可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武装分子渗入,查出任何此类武装分子并将其与难民隔离,在安全的地点安置难民以及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适当的人道主义组织能够迅速、无阻碍和安全地接触难民,此外不要从事可能有损此种措施的任何活动; 8. 吁请各国和有关各方不要采取任何行动阻止或阻碍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道主义人员履行其任务所规定的职责,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来保障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其财产,充分调查针对他们犯下的任何罪行,将应对此种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并帮助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履行规定任务; 9. 促请所有国家和有关组织支持高级专员寻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努力,包括自愿遣返、融入庇护国的社会和适当时在第三国重新安置,并特别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正尽力寻找一切机会促进有利于自愿遣返这一较可取的解决办法的条件; 10. 承认国际社会为了设法解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需要采取全面方法,包括了解根本起因、加强应急准备与反应、提供有效保护和实现持久解决办法; 11. 确认全面区域方法的价值,它使高级专员在原籍国和庇护国发挥重要的作用,鼓励各国相互协调与合作并酌情与国际组织协调合作,考虑采取以保护为主的全面和区域方法,完全符合普遍公认的标准,同时顾及具体区域的倡议、情况及保护需要; 12. 重申自愿遣返是解决难民问题的理想办法,并吁请原籍国、庇护国、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整个国际社会尽力使难民能够行使安全而体面地返回家园的权利; 13. 重申人人都有返回本国的权利,并在这方面强调原籍国负有创造条件使难民能够安全而体面地返回本国的主要责任,同时确认所有国家有义务接受其国民返回本国,因而吁请所有国家便利寻求庇护但被确定不是难民的本国国民返回; 14. 吁请所有国家适当地与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有关发展机构一道,向原籍国提供必要的复员与发展援助,以此促进创造有利于难民返回并支持他们可持续地融入社会的条件,并敦促高级专员办事处考虑到保障人权同防止出现导致难民外流的情况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应有关政府的要求,加强支助各国在法律和司法能力建设方面的努力,必要时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合作下进行;此外还敦促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与有关发展机构的合作与协调,以便创造条件,促进回返国的和解及长期发展; 15. 吁请各国采取一种对性别有关问题敏感的方法,并确保由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3/及其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4/所述原因,有充分理由害怕遭受迫害,包括遭到性暴力迫害或其他与性别有关迫害的妇女在要求获得难民地位时,确认她们为难民,并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加强保护难民妇女的努力; 16. 敦促各国和有关各方尊重和遵守同保障儿童与青少年难民权利尤其相关的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和难民法,并且注意到难民儿童由于武装冲突而被迫面对伤害、剥削和死亡等危险,因而处境尤其不利,敦促所有国家和有关各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儿童和青少年难民,尤应包括使其免遭一切形式暴力、剥削和虐待的侵害,并防止他们与家庭分离; 17. 吁请各国政府和其他捐助者设法继续减轻由于其地理位置而收容大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转型期国家和资源有限的国家的负担,以此表现出国际团结精神,分担庇护国的重负,此外也向高级专员办事处各项方案提供捐助,并且在考虑到大批难民人口日增的需求对庇护国所造成的影响以及扩大捐助者基础和加强捐助者间分担重负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协助高级专员从传统的政府来源、其他政府和私营部门获取更多而及时的收入,以期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所关心的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的需要能得到充分满足。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2号》(A/52/12)。 2/ 同上,《补编第12A号》(A/52/12/Add.1)。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4/ 同上,第606卷,第87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