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05. 援助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172号决议、1995年12月21日第50/150号决议和1996年12月12日第51/73号决议,

意识到大多数难民是儿童和妇女,

铭记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属于最脆弱的难民,他们面对无人照顾、暴力、强迫征兵、性攻击和其他虐待的危险,因此需要特殊帮助和照顾,

念及要根本解决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的困境,就是让他们返回家园并与家庭团聚,

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1994年5月印发了订正《难民儿童问题指导方针》,并设计了一套应急资料包以帮助协调和改善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针对举目无亲未成年难民的需要采取的措施,

赞赏地注意到高级专员办事处查明举目无亲未成年难民身份和追踪他们的努力,并欢迎它努力使难民家庭成员团聚,

欢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为难民家庭成员团聚所做的努力,

注意到高级专员努力确保对包括儿童和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在内的难民的保护和援助,并注意到为此须作出进一步努力,

回顾《儿童权利公约》1/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2/及其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3/中的规定,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

2. 表示深切关注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长期处于困境,并再度强调必须早日查明他们的身份和及时提供有关他们的人数和下落的详尽而确实的资料;

3. 再度表示希望提供充分资源给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的查明身份和追踪方案;

4. 吁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认识到家庭团聚的重要性,与其他有关联合国机构合作,将旨在防止亲人分散的政策纳入其方案内;

5. 吁请各国政府、秘书长、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各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尽最大努力协助和保护未成年难民,使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加快返回家园并与他们的家庭团聚;

6. 敦促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各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有关非政府组织采取适当步骤,为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的需要与利益调集所需资源,协助他们同家庭团聚;

7. 吁请武装冲突所有国家和其他各当事方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在这方面吁请各当事国充分尊重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5/及相关文书的条款,并且铭记第二十六届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第2号决议,并应尊重关于对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给予特别保护和待遇的《儿童权利公约》1/各项条款;

8. 谴责所有剥削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们作为武装冲突中的士兵或人肉盾牌和强行征召他们参加军队,以及危害他们安全和人身保障的任何其他行为;

9. 吁请秘书长、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组织和国际组织在救济、教育、保健和心理复健等方面向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提供充分援助;

10.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在其报告中对女童难民加以特别注意。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44/25号决议,附件。

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3/ 同上,第606卷,第8791号。

4/ A/52/273。

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