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06. 女童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8日第50/42号、1995年12月21日第50/154号、1995年12月22日第50/203号和1996年12月12日第51/76号决议,

还回顾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和《行动纲领》、2/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3/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4/ 1990年9月29日和30日在纽约举行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1990年代执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5/普及教育世界会议所通过的《普及教育世界宣言》和《满足基本学习需要行动纲要》6/和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宣言》和《行动议程》,7/

深切关注女孩、尤其是少女继续成为暴力、虐待和剥削被忽视的沉默的受害者,而一些法律体系没有在司法方面适当地处理女孩易受侵害情况,包括注意必须加强对受害和作证的儿童的保护,

回顾在1998年将要纪念《世界人权宣言》8/五十周年、将要对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审查、而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将要审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中关于女童和妇女人权各节的执行情况,

欢迎已依照大会1996年12月12日第51/77号决议第二节任命了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

强调对女童的歧视和忽略可能会使其终身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被剥夺和排除在社会主流之外,

深切关注对女童的歧视和侵犯女童权利的情况,这往往使女童较少机会获得教育、营养、身心保健,享有较男童为少的童年和青少年时期的权利、机会和福利,并且往往受到各种形式的文化、社会、性剥削和经济剥削、以及受到暴力和诸如乱伦、早婚、杀害女婴、产前性别选择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有害习俗之害,

还深切关注女童在贫穷、战争和武装冲突情况下是最受影响的被害者,从而使其充分发展的潜力受到限制,

关注女童已成为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和性传染疾病的被害者,使其生活品质受影响,并使其更易遭受歧视,

重申在《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9/和《儿童权利公约》10/等中所揭示的男女平等权利,

1. 强调必须充分迫切地执行所有人权文书、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向女童保障的权利;

2. 促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进行法律改革,以确保女童充分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对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

3. 还促请所有国家制定和执行使女童免于一切形式暴力的立法,包括杀害女婴、产前性别选择、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乱伦、性虐待、性剥削、雏妓和儿童色情制品,并拟定适龄的安全和可信任的方案以及提供医疗、社会和心理支助方面的服务,以协助受到暴力的女孩;

4. 吁请所有国家以及各国际和非政府组织,个别和集体地:

(a)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目标和拟定并执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战略,以处理儿童的权利和需要,并考虑到女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特别是在教育、保健和营养方面,以消除针对女童的负面文化态度和习俗;

(b) 采取措施确保残障女童不受歧视并平等享有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c) 调动社会支持以执行关于最低法定婚姻年龄的法律,特别是通过为女童提供教育机会;

(d) 注意少女的权利和需要,必须采取特别行动以使她们免受性方面和经济的剥削和虐待、有害的文化习俗、少女怀孕、性传染疾病和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之害,还需要培养谋生技能和自尊,同时重申在妇女一生中提高其地位和赋予其权力方面必须从各种年龄的女童开始;

(e) 采取措施,提高对女童潜力的了解,并从童年早期起促使男女儿童适应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社会生活以期实现家庭中和社会上的男女平等、发展与和平;

(f) 确保女童和年轻妇女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和作为男童和年轻男子的伙伴平等参加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以及参加拟定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战略和执行这方面的行动;

(g) 加强和重新调整保健教育和保健服务,特别是初级保健方案,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并设计优质保健方案以满足女孩的身心需要和照料年轻的孕妇和哺乳母亲;

5. 促请各国制定和严格执行法律以确保只允许有意结为配偶者在自由和充分同意的情况下结婚,并制定和严格执行最低法定承诺年龄及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律,并在必要时提高最低结婚年龄;

6. 又促请各国消除一切障碍,使女孩能够毫无例外地享有同等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充分发展其潜力和技能;

7. 鼓励各国考虑各种方法和途径,确保已婚妇女、孕妇和年轻母亲继续接受教育;

8. 促请各国根据秘书长任命的研究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专家的建议,11/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儿童,特别是保护女孩以免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遭强奸以及其他性虐待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要特别注意难民和流离失所的女孩,并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考虑到女童的特殊需要;

9. 促请各缔约国履行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保护妇女和女孩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贩运和儿童卖淫等;

10. 促请各国根据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12/执行各项措施以保护妇女和女孩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之害;

11. 请所有国家紧急执行措施,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包括根据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宣言》和《行动议程》7/所概列的各项措施;

12. 吁请各国政府、包括传播媒介在内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通过翻译、制作和散发关于女童各种权利的适龄信息材料给特别是儿童的社会各阶层等方式,促进人权教育和对女童人权的充分尊重及其享受;

13. 吁请各国政府鼓励民间社会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建立有助于儿童安全与福祉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团体或地方委员会;

14. 请秘书长,作为行政协调委员会主席,确保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和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等,个别或集体地考虑到女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特别是在教育、健康和营养方面的权利和需要,并消除针对女童的负面文化态度和习俗,以执行最近所有的全球会议的结果,特别是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和1996-2001年全系统提高妇女地位中期计划;13/

15. 吁请人权委员会在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6日第1996/1号商定结论14/审议它在确保妇女平等享有与经济资源有关的人权方面为妇女地位委员会提供的投入时,特别注意女童的所有人权;

16. 请所有人权条约机关、人权委员会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特别程序及其他人权机制在执行其任务时经常、有计划地考虑到性别观点,包括在其报告中说明侵犯妇女和女童的人权的情况并进行定性分析,并鼓励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和协调;

17. 吁请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调动一切必要资源、支助和努力,以实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内所确定的各项目的、战略目标和行动;

18. 吁请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组织和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履行对与女童有关的各项目的和行动的承诺,并依照妇女地位委员会关于在1998年审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与女童有关的条款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决定,就各项倡议和进展情况向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2/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3/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4年9月5日至13日,开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第一章,决议1,附件。

4/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5/ 见A/45/625,附件。

6/ 《普及教育:满足基本学习需要世界会议的最后报告,1990年3月5日至9日,泰国宗甸》,普及教育世界会议机构间委员会(开发计划署、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1990年,纽约,附录一和二。

7/ A/51/385,附件。

8/ 第217 A(III)号决议。

9/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10/ 第44/25号决议,附件。

11/ 见A/51/306和Add.1。

12/ E/CN.4/1997/47和Add.1至3。

13/ E/1993/43,附件。

14/ 见A/51/3(Part I),第三章,A节。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年,补编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