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09. 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79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8日第1997/73号和第1997/74号决议,1/ 铭记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的结果,尤其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对有关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现象给予的注意, 认识到种族主义是一种排他现象,使许多社会深受其害,必须采取坚决的行动,协力根除, 审查了人权委员会关于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3/包括其结论和建议, 深切关注尽管持续努力,但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以及暴力行为还是继续存在,而且程度在加剧,并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包括以种族、宗教、族裔、文化和民族优越论或排他论为依据制定政策的倾向, 又深切关注鼓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人滥用新的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来散播其令人厌恶的观点, 注意到利用这类技术可协助制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行为, 意识到以下两个方面存在着根本差别,一方面是作为政府政策或者由于官方的种族优越论或种族排他论而产生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另一方面是发生在许多社会的各阶层中并由个人或群体所为的日益明显的其他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其中有些现象是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属的, 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其1993年3月17日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4/第4条的一般性建议十五(42)5/中认为禁止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种族仇恨的所有思想符合《世界人权宣言》6/第19条和公约第5条所列发表意见自由的权利, 意识到对基于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的罪行不予惩罚将削弱法治,并往往怂恿这种罪行的不断发生, 强调创造条件在社会中增进和睦和容忍的重要性, 1.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3/ 2. 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同会员国、有关机构、联合国有关机关和专门机构交换意见,以便促进其效力和相互合作; 3. 欢迎特别报告员建议召开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不再推迟; 4. 申明基于种族主义侵犯他人的种族主义暴力行为,不是意见的表达,而是犯罪行为; 5. 深切关注和明确谴责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尤其是一切种族主义暴力以及任意使用和滥用暴力的有关行为; 6. 又深切关注和明确谴责所有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包括以一个种族或群体具有优越性为依据,企图辩解或提倡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宣传、活动和组织; 7. 表示深切关注和谴责许多社会中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属、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和脆弱群体的一份子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 8. 鼓励各国酌情在各级教育课程和社会方案中包括对外国文化、人民和国家的了解、容忍和尊重的内容; 9. 认识到世界各地出现不同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种种现象日趋严重,需要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有关机制采取更综合和有效的处理方法; 10. 鼓励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以期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 11. 坚决谴责滥用印刷、视听、电子媒体和新的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来煽动出于种族仇恨的暴力行为; 12. 认识到各国政府应实施并执行适当和有效的立法,以防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主义和有关不容忍行为; 13. 呼吁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酌情在非政府组织协助下,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有关的资料,以便他履行任务; 14. 赞扬非政府组织针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采取的行动及其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受害者继续不断的支持与援助; 15. 促请各国政府和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以便他完成任务; 16. 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有效和迅速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一切人力和财力援助,以便他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一份临时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2/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3/ 见A/52/471。 4/ 第2106 A(XX)号决议。 5/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8/18),第八章,B节。 6/ 第217 A(III)号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