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1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过去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的各项决议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现况的各项决议,最近一项是1996年12月12日第51/80号决议, 铭记世界人权会议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尤其是宣言内关于平等、尊严和容忍的第二节B, 重申公约的重要性,该公约是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获得最广泛接受的人权文书之一,并注意到委员会对联合国向种族主义和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本源的一切其他形式歧视进行战斗的努力所作贡献的重要性, 呼吁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强调公约所有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司法及其他措施,以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回顾其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其中表示欢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决定3/修正公约第8条第6款,并增加新的一款作为第8条第7款,以期从联合国经常预算中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供经费,并对公约的修订尚未生效表示关切, 重申必须使委员会能顺利进行工作,并具有一切必要设施,以便有效地执行公约规定的职责, 回顾公约第10条第4款关于委员会会议地点的规定, 一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1. 赞赏地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4/ 2. 赞扬委员会为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所作的工作,特别是审查按照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和按照公约第14条规定采取的通知行动; 3. 吁请缔约国履行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按时提交关于执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定期报告; 4. 赞扬委员会努力帮助有关执行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书,除其他外,继续改进其工作方法,包括审查报告严重逾期的国家执行公约的情况,并在这方面邀请秘书长进一步设法协助这些国家履行其报告义务; 5. 赞扬委员会为防止种族歧视不断作出的贡献,包括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并欢迎其就此采取的有关行动; 6. 鼓励委员会为执行同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第三个十年及其订正《行动纲领》5/继续作出充分贡献,包括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继续协作,并且同人权委员会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 7. 欢迎并鼓励委员会与联合国有关结构和机制、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合作和交换资料,以及委员会与大会及公约缔约国建立联系; 二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财政状况 8.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财政状况的报告;6/@ @ 9. 表示深切关注如秘书长的报告所示,若干公约缔约国仍未履行其财政义务,强烈呼吁所有拖欠缴款的缔约国履行公约第8条第6款规定的财政义务; 10. 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其国内对公约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的修正的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方式通知秘书长,表示它们同意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所决定、3/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所核可、并经缔约国1996年1月16日第十六次会议进一步重申的修正; 11. 请秘书长继续确保采取充分的财务安排和适当办法,并提供必要支助,确保委员会的运作使其能应付其日益增加的工作量; 12. 请秘书长促请拖欠缴款的缔约国缴付欠款,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3.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项目下,审议秘书长关于委员会财务状况的报告和委员会的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2/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3/ 见CERD/SP/45,附件。 4/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2/18)。 5/ 第49/146号决议,附件。 6/ A/52/4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