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12. 利用雇佣军作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止人民行使自决权利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150号、1995年12月21日第50/138号和1996年12月12日第51/83号决议,

又回顾其各项有关决议,其中除其他外,谴责任何国家以推翻联合国会员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为目的,或以打击各民族解放运动为目的,允许或容忍招募、资助、训练、集结、转运和使用雇佣军,并回顾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非洲统一组织的有关决议,

重申《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关于严格遵守各国主权平等、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或不威胁使用武力和人民自决等原则的宗旨和原则,

深感震惊并关切雇佣军活动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和小国家的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危险,在那里,经民主选举的政府遭到雇佣军或由于雇佣军的国际犯罪活动而被推翻,

深为关切雇佣军侵略和犯罪活动造成人员丧生、巨大财产损失及有关国家的政体和经济受到不利影响,

深信会员国有必要批准大会1989年通过的《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1/以及发展和维持各国间的国际合作以防止、起诉和惩处雇佣军活动,

并深信无论以什么方式使用雇佣军或进行涉及雇佣军的活动,无论它们采取任何形式以求取得某种合法性的外貌,它们对和平、安全和各国人民的自决构成威胁,并阻碍各国人民享有人权,

1.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利用雇佣军作为手段阻止人民行使自决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不顾第51/83号决议,利用雇佣军和与雇佣军有关的活动颠覆主权国家政府、侵犯人民的人权并阻止人民行使自决权利情况的报告;2/

2.重申使用雇佣军及其招募、资助和训练是所有国家严重关切的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

3.敦促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步骤并最高度地警惕雇佣军活动所造成的威胁,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确保其国家领土及在其控制下的其他领土以及其国民不被利用来进行招募、集结、资助、训练和转运雇佣军或规划这类活动,以图颠覆或推翻主权国家政府或威胁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或推动分裂或打击为反对殖民统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外国统治或占领而进行斗争的民族解放运动;

4.吁请所有尚未签署或批准《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的国家考虑采取必要行动,签署或批准这一公约;

5.敦促所有国家与特别报告员全力合作,协助他履行任务;

6.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作为优先事项,宣传雇佣军活动对自决权利的不利影响,并应要求酌情向受雇佣军活动影响的国家提供咨询服务;

7.请秘书长请各国政府建议如何为雇佣军下较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

8.要求特别报告员就其对利用雇佣军破坏人民自决权利问题新发展的研究结果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及具体建议;

9.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的议程项目下,审议利用雇佣军作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止人民行使自决权利的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44/34号决议,附件。

2/ 见A/52/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