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19. 在各国选举程序中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其内政的原则

大会,

重申联合国的宗旨是发展国家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以及采取其他适当措施来加强世界和平,

回顾其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其中载有《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又回顾其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号决议,其中大会核可了《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还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所提示的原则,其中指出,《宪章》任何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认为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宪章》提请解决,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遵守《宪章》的原则和联合国关于自决权的决议,通过这项权利,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认识到在举行选举时应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的原则,

又认识到没有一种政治制度或一种普遍的选举程序模式能同等适用于所有国家及其人民,而且政治制度和选举程序受历史、政治、文化和宗教因素的制约,

深信建立必要的机制和手段以确保全民有效参与选举程序是各国的责任,

忆及其以往关于这方面的所有决议,特别是1995年12月22日第50/172号决议,

欢迎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其中会议重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进程应当按照《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

1. 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所有各国人民都有权在自由和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并且重申各国都有责任按照《宪章》的规定尊重这一权利;

2. 确认根据宪法和国家立法来决定有关选举程序的方式和建立有关体制以及决定其实施的方法,完全是各国人民的事,因此,各国应建立必要的机制和手段,以保证全民有效参与这些程序;

3. 又确认任何试图直接或间接干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自由发展其国家选举程序的活动或意图操纵这种选举程序结果的活动,均违反《宪章》和《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原则的精神和文字;

4. 还确认联合国应严格遵照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或在非殖民化等特殊情况下,或在区域性或国际性和平进程范围内,应特定主权国家的请求并征得它们同意后才向会员国提供选举援助;

5. 强烈呼吁所有国家不要直接或间接为政治党派或团体提供资金或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或秘密支持,也不要采取破坏任何国家选举程序的行动;

6. 谴责对各国人民、他们选出的政府或他们的合法领导人进行武装侵略或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

7. 重申所有国家根据《宪章》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自决权利和他国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8. 决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这个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