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2. 革新联合国: 改革方案

A

  大会,

  申明决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联合国的作用、能力、效力和效率,从而改善其工作绩效,以充分发挥联合国的潜力,并对各会员国的需要和愿望作出更有效的反应,

  欢迎秘书长1997年7月14日题为“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1/

  审议了秘书长题为“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及其增编2/所述的行动,对该报告的澄清3/以及秘书长1997年11月4日在全体会议的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会的讲话,4/

  铭记大会议事规则以及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

  1. 赞扬秘书长旨在改革联合国的努力和倡议;

  2. 吁请秘书长在实施其报告所述的行动时,充分考虑到各会员国以及会员国集团所表示的看法和意见,包括在其来文中所转达的看法和意见;5/

  3. 强调在实施行动时,将充分尊重大会的有关职权范围、决定和决议,尤其包括1998-2001年中期计划;6/

  4. 注意到将在审查1998-1999两年期方案概算7/的背景下审议秘书长1997年9月11日的报告;8/

  5. 确认有关行动的所涉方案问题将与有关建议一并审议;

  6.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其题为“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中所述行动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7. 决定继续审议秘书长题为“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

 

1997年11月12日
第49次全体会议

 

B

  大会,

  进一步审议了秘书长关于“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9/及其中所载建议,

  回顾其1997年11月12日第52/12 A号决议,

  还回顾其1996年5月24日第50/227号、1997年6月20日第51/240号和1997年7月31日第51/241号决议以及所有其他载有法定任务和方案指导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和特别是1998-2001年中期计划,

  重申须由大会采取行动的任何改革措施或建议的所涉经费问题应依照大会议事规则第153条加以审议,

A. 常务副秘书长

  1. 决定依照秘书长的报告增编一10/和秘书长1997年11月4日就“联合国的改革:措施和提议”在全体会议的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会的发言,11/设立常务副秘书长职位,作为秘书长办公厅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影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秘书长任务,并根据现有决策制度,承担秘书长委托的职责,包括下列职责:

  (a) 协助秘书长管理秘书处的业务;

  (b) 秘书长离开时或在秘书长决定的其他情况下在联合国总部代理秘书长的职责;

  (c) 支助秘书长确保活动和方案达到部门间和机构间连贯一致,并支助秘书长加强联合国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形象和领导,包括进一步努力加强联合国作为发展政策和发展援助的领导中心;

  (d) 代表秘书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仪式和秘书长确定的其他活动;

  (e) 执行秘书长指派的任务; 

  2. 注意到秘书长将在与会员国协商后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任命常务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任期不会超过秘书长的任期;

B. 制定政策的新办法

  3. 欢迎秘书长为大会工作的合理化、精简和加强提出的建议,同时考虑到为此目的已经采取的措施,以便进一步加强大会作为联合国最充分体现本组织会籍普遍和民主性质的机关;

  4. 决定为此在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继续深入审议题为“大会工作的振兴”的项目下的这些建议,同时考虑到秘书长按照第51/241号决议将提出的报告;

C. 和平、安全与裁军

  5. 请会员国充分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各项规定,改进提供给秘书长的资料,以协助联合国预防冲突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6. 强调加强联合国在维持和平行动中的快速部署能力可以在对冲突作出有效反应方面发挥有益作用,为此请适当机构依照大会1997年12月10日第52/69号决议优先考虑这方面的具体措施,同时考虑到秘书长将提出的建议和会员国的意见;

  7. 核可下述建议,即安全理事会今后在建立维持和平行动时,应为缔结联合国与有关行动所在东道国政府之间的部队地位协定规定时限,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在缔结这样的协定之前暂时适用部队地位协定范本,并请安全理事会审议此事;

  8. 决定裁军审议委员会和大会第一委员会应审查其工作,在第五十二届会议结束之前完成,以期加以更新、合理化和精简,同时考虑到对此问题业已进行的讨论;

D. 经济及社会事务

  9.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98年组织会议和实质性会议上按照大会第50/227号决议的授权,作为审查其职司委员会、专家小组和机构的任务、组成、职能和工作方法的一部分,审议秘书长关于改革其附属机构的建议,包括执行有关决定的时限,并审议秘书长有关其工作安排和方法的建议,在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尽早就此向大会提出报告;

  10.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与会员国和适当政府间区域机构协商,在1998年实质性会议上对各区域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同时考虑到第50/227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和每一委员会已进行的个别审查,以便考虑各区域委员会相对于全球性机构及其他区域和分区域政府间机构所应具有的职能,并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结束之前就此提出报告;

  11. 赞同秘书长的建议,终止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E. 发展合作

  12. 同意通过更统一的政府间监督,加强对基金和计划署的管理,并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下一次联合国三年期政策审查时,在1998年业务活动会议上审议召开现有执行局的连续和(或)联席会议的安排,使对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管理监督更为统一,同时铭记各基金和计划署执行局各自的任务规定;

  13. 在这方面注意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已经作出决定,在1998年1月召开联席会议;

  14. 认识到要充分考虑到中立原则,迫切需要在可以预测、持续和有保证的基础上提供发展资源,并请秘书长考虑到会员国的意见,在1998年3月底之前提出关于建立核心资源新制度的具体建议,供大会审议;

F. 人道主义事务

  15. 决定指定紧急救济协调员担任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员,除其他外,人道主义协调员继续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济的工作;

  16. 又决定把紧急救济协调员关于减轻、预防和防备自然灾害业务活动的职责移交给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但有一项了解,这一任务的资源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活动资源之外,将由1998-1999两年期联合国经常预算以补助金方式提供;

  17. 请秘书长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结束前提出报告,说明在1998-1999两年期以后以何种方式筹措关于减轻、预防和防备自然灾害活动的经费;

  18. 决定设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会议的人道主义事务部分,从1998年开始,在这方面请理事会尽快审议有关具体安排,及早向大会提出建议,而不要影响理事会会议其他部分的工作;

G. 联合国的经费筹措

  19. 重申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及时、无条件和全额缴纳会费;

  20. 注意到秘书长建议通过自愿捐款或会员国可能提议的任何其他筹资方式设立循环信托基金,请秘书长考虑到会员国的意见,通过主管机构,在1998年3月底之前就设立这一基金向大会提出详细建议,包括基金的筹资、管理和运作,同时强调最重要的是所有会员国履行其对于联合国的财政义务;

  21. 又注意到秘书长的建议,今后在财政期结束时的经常预算未动用结余均予保留,请主管机构在第五十二届会议结束之前审议保留这种结余的所涉问题和如何妥善使用这种结余,包括是否可能根据秘书长将提交大会的报告拨款给发展方案;

H. 管理

  22. 决定研究秘书长关于开始审查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建议,并根据秘书长提供的资料,请主管政府间机构审议此种审查的方式,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结束之前向大会提出报告;

  23. 注意到秘书长已向大会提出《联合国工作人员行为守则》草案,12/并同意加速进行审议;

  24. 决定在1998-1999两年期方案预算内设立发展帐户,由行政和其他间接费用在不影响充分执行法定方案和活动情况下可能节约的费用筹供资金,并请秘书长在1998年3月底之前提出详细报告,说明这一倡议是否可以持续、执行的方式、具体的目标以及使用这种资金的有关实施标准;

  25. 注意到秘书长建议把联合国方案预算编制方式改为基于成果的预算编制方式,并请秘书长通过主管机构提出更详细的报告,其中包括关于所提改变的全面说明,使用的方法,以及预算的一个或几个款的样本,供大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结束之前审议;

I. 长期变革

  26. 认识到联合国的改革将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联合国需要考虑更根本性的改变和其他范围更大的问题,请秘书长在1998年3月底之前参照各国政府的意见,向大会提出有关以下各方面的更详尽建议:

  (a) 关于托管的新概念;

  (b) 千年大会;

  (c) 千年论坛;

  (d) 联合国系统(设立部长级特别委员会,审查是否需要修订《联合国宪章》以及赋予各专门机构任务的各项条约);

  (e) 有关新任务和新机构倡议的条款将须规定特定时限,这种条款需要大会明确审查和延长(日落条款);

  27. 期望召开联合国全权代表会议,拟定和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从而大力加强下一个世纪的法治;

  28. 决定把题为“联合国的改革:措施和提议”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19日
第78次全体会议

 

1/ A/51/950。

2/ A/51/950和Add.1-6。

3/ A/52/584。

4/ A/52/585。

5/ A/52/661、A/52/662、A/52/663和A/52/644。

6/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6号》和更正(A/51/6/Rev.1和Corr.1)。

7/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6号》(A/52/6/Rev.1),第一卷和第二卷。

8/ A/52/303。

9/ A/51/950和Add.1-7。

10/ A/51/950/Add.1。

11/ 见A/52/585。

12/ A/52/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