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20. 人权与单方面协迫性措施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103号决议, 重申大会1974年12月12日第3281(XXIX)号决议中宣布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载的有关原则和条款,特别是第32条,其中宣布,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来协迫另一国家,使其在主权权利的行使方面屈从, 注意到秘书长根据人权委员会1995年3月3日第1995/45号决议1/提出的报告,2/ 认识到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与相互关联的,并就此重申发展权利是所有人权的组成部分,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各国避免采取任何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单方面协迫性措施,为各国间贸易制造障碍,妨碍充分实现所有人权,3/ 铭记1995年3月12日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4/1995年9月15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5/和1996年6月14日第二次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通过的《人类住区伊斯坦布尔宣言》和《生境议程》6/中所有与该问题有关的内容, 深为关切尽管大会和最近的主要联合国会议就此问题通过了各项建议,并且同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相抵触,仍然有人单方面宣布和执行协迫性措施,在其国境外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对目标国家和人民以及对其他国家管辖下的个人造成的影响, 注意到秘书长发展权利工作组持续不断努力,并特别重申,依照其标准,单方面协迫性措施是执行《发展权利宣言》7/的一项障碍, 1. 敦促所有国家不要采取或执行任何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单方面措施,尤其是那些在国境外造成影响的协迫性措施,这种措施阻碍国家间的贸易,从而妨碍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8/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权利,尤其是个人和人民的发展权利; 2. 拒绝接受以在国境外产生各种影响的单方面协迫性措施为手段,对任何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或经济压力,因为它们对这些国家的广大人口、特别是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实现所有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3. 吁请已经实施这种措施的会员国遵守它们作为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缔约国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尽早撤销那些措施; 4. 在此方面,重申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利,他们可以据此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5. 敦促人权委员会在执行关于发展权利的工作时充分考虑到单方面协迫性措施的不良影响,包括在国内立法而将它们适用于国境以外的情况; 6.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履行促进、实现和保护发展权利的职责,在向大会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对本决议给予紧急考虑; 7. 请秘书长提请全体会员国注意到本决议,并请它们提供关于单方面协迫性措施对其人口产生的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意见及资料,从而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8.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的分项目下优先审议这个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5年,补编第3号》及更正(E/1995/23和Corr.2),第二章,A节。 2/ E/CN.4/1996/45和Add.1。 3/ 见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第一节,第31段。 4/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 5/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6/ A/CONF.165/14,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7/ 第41/128号决议,附件。 8/ 第217 A(III)号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