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23. 有效促进《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2月18日第47/135号决议,及其后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的各项决议,

认为增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有助于政治和社会稳定与和平,并丰富这些人所居住国家整个社会的文化传统,

关注许多国家涉及少数群体的争端和冲突更加频繁和严重,往往造成悲惨后果,并且关注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特别容易因人口迁移、难民流动和被迫搬迁等原因而流离失所,

确认联合国可特别通过适当考虑和实施宣言在保护少数群体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少数群体问题工作组已于1997年5月26日至30日举行了第三届会议,1/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2/

2. 重申各国有义务按照《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不受任何歧视并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地充分有效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3. 敦促各国和国际社会促进和保护宣言所载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包括通过促进他们充分参加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宗教和文化生活,充分参与本国的经济进步和发展;

4. 又敦促各国酌情采取一切必要的宪法、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促进和实施《宣言》;

5. 确认尊重人权并由各国政府和在少数群体之间促进理解和容忍,对于保护和促进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至关紧要;

6. 呼吁各国酌情作出双边和多边努力,以便按照宣言保护其国内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7. 吁请秘书长,应有关国家政府的请求,提供关于少数群体问题的合格专门知识,包括预防和解决争端,以协助解决涉及少数群体现有或潜在的各种情况;

8. 吁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促进宣言的执行,并继续为此目的与有关国家政府进行对话;

9. 请高级专员继续努力,对于处理少数群体问题的联合国计划署和机构在有关促进和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的活动方面改善协调和合作,并在其工作中考虑到人权领域内积极活动的有关区域组织的工作;

10. 欢迎高级专员与联合国各计划署和机构就少数群体问题进行机构间协商,并呼吁这些计划署和机构积极为这个进程作出贡献;

11. 敦促所有条约机构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适当注意促进和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12. 吁请人权委员会的所有特别代表、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继续在其各自任务范围内注意涉及少数群体的状况;

13. 鼓励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继续协助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14. 表示期望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少数群体工作组进一步执行其任务,由范围广泛的参与者参加工作;

15. 请秘书长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E/CN.4/Sub.2/1997/18。

2/ A/52/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