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24. 司法执行工作中的人权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22日第50/181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司法执行工作中的人权,特别是被拘留的儿童和青少年的人权的1996年4月19日第1996/32号决议,1/和1997年4月11日第1997/106号决定,2/

铭记《世界人权宣言》3/第3、5、9和10条所体现的原则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其《任择议定书》4/各项有关规定,特别是盟约第6条,其中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并禁止对十八岁以下的人因所犯罪行判处死刑,

还铭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5/《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6/和《儿童权利公约》7/中所载的各项有关原则,

念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8/特别是其中提到各国有义务对男子和妇女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特别回顾《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其中规定,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以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所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

提请注意司法执行领域的许多国际标准,

欢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为儿童采取行动的准则》,9/包括设立少年司法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问题协调小组,

又欢迎人权委员会以及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人权的司法执行方面的重要工作,强调协调在其负责下进行的各项活动的重要性,

确认区域委员会、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在人权和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各个研究所及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包括从事促进这个领域联合国标准的各国专业协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意识到需要特别注意被拘留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妇女和女孩易受伤害的情况,

1. 重申有必要充分切实实施联合国有关司法执行工作中的人权的各项标准;

2. 再次呼吁全体会员国不遗余力地制定切实有效的立法和其他机制与程序,并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贯彻执行上述标准;

3. 请各国政府提供培训,包括在包括青少年司法在内的司法执行方面向所有法官、律师、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包括警察和移民官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人权培训;

4. 请各国利用联合国技术援助方案所提供的技术援助,加强各国在司法执行方面的能力和基础结构;

5. 请国际社会对有关增进和加强司法执行工作方面的财政和技术援助请求作出有利的响应;

6. 请秘书长加强全系统在司法执行领域的协调,特别是人权、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领域的联合国各方案之间的协调;

7. 呼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以及人权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各项机制,包括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和工作组,继续特别注意与司法执行工作中有效保护人权有关的问题,并在这方面酌情提出具体建议,包括有关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措施的建议;

8. 请人权委员会和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密切协调有关司法执行的各项活动;

9.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司法执行工作中的人权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6年,补编第3号》(E/1996/23),第二章,A节。

2/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B节。

3/ 第217 A(III)号决议。

4/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和第44/128号决议,附件。

5/ 第39/46号决议,附件。

6/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7/ 第44/25号决议,附件。

8/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9/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7/30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