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25. 加强法治

大会,

回顾会员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誓言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坚信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强调,法治是保护人权的一个必要因素,应继续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深信各国必须通过国家法律和司法系统,为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民事、刑事和行政上的适当补救措施,

认识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可在支助国家努力以加强法治机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铭记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授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除其他外,提供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及财政援助,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以及协调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权活动,

回顾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综合方案,协助各国建立和加强能直接促进全面遵守人权和维护法治的适当国家结构,2/

又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96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1日第1997/48号决议,3/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

2. 赞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财力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努力完成不断增加的任务;

3. 深切关注高级专员办事处履行任务的资源拮据;

4. 注意到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没有足够的援助资金向致力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但又面临经济困难的国家的那些能够直接影响到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的国家项目提供任何大量的财政援助;

5. 确认高级专员办事处仍然是协调全系统对人权、民主和法治的注意的联络中心;

6.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起的同联合国系统其他相关机构和计划署进行中的对话深化,以求加强协调全系统人权、民主和法治方面的援助工作;

7. 鼓励高级专员继续进行这一对话,要考虑到有必要探讨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关和机构发展新的协作,以期为人权和法治争取更多的财政援助;

8. 又鼓励高级专员继续探讨是否可能进一步接触根据其任务规定行事的金融机构和由这些机构提供支助,以期获得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能力的技术和财政手段,使其能向致力于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的国家项目提供援助;

9. 请高级专员将其办事处在法治方面开展的技术合作活动列为高度优先;

10.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建议对联合国在人权领域提供的技术合作进行分析,目的是要拟订机构间协调、筹资和任务分配方面的建议,以求提高特别是援助各国加强法治方面的行动的效率和使其更加相辅相成;

11. 请秘书长就其按照本决议规定建立接触的结果以及就有关上述世界人权会议建议的执行情况的任何其他事态发展,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第二节,第69段。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4/ A/5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