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27. 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和人权领域的新闻活动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1/所载的基本普遍原则,宣言第26条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遵循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诸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第13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3/第10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4/第7条、《儿童权利公约》5/第29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6/第10条和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7/第78至82段反映了上述条文的宗旨,

回顾大会和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关于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和人权领域的新闻活动的各项有关决议,包括世界人权宣传运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题为“促进和平文化”的项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实施和后续活动,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

相信世界人权宣传运动对联合国旨在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有宝贵的辅助作用,并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对人权教育和新闻的重视,

深信如要男女和儿童人人充分实现其人的潜力,就需要使他们知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又深信人权教育不应只限于提供信息,而应是一个全面性的终身过程,所有发展阶段和所有社会的人借此学习尊重他人的尊严,并且学习确保此种尊重的方式和方法,

认识到人权教育和新闻对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必不可少的,而精心设计的培训、传播和新闻方案、对增进和保护人权和防止侵犯人权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倡议可起催化作用,

深信人权教育和新闻有助于发展的概念,符合男女老幼所有人的尊严,照顾到社会上特别脆弱的群体,例如儿童、青年、老人、土著人民、少数群体、城乡贫民、移徙工人、难民、感染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的人和残疾人,

考虑到世界各地的教育人员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推动人权教育的努力,政府间组织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在传播新闻和进行人权教育方面可发挥宝贵的和创造性的作用,尤其是在基层及在偏僻和农村社区,

注意到私营部门通过创造性倡议和对政府和非政府活动提供财务支助,可在社会各阶层执行《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8/和世界人权宣传运动方面起支助作用,

深信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进行更好的协调与合作将加强现有人权教育和新闻活动的功效,

回顾在人权领域协调有关的联合国教育和新闻方案属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责任范围,

考虑到1998年《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在世界各地加强人权教育和新闻活动的大好机会,

欢迎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决定把接受教育的权利问题列入十年议程,特别是人权教育的权利,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和人权领域的新闻活动,包括世界人权宣传运动的报告;9/

2. 欢迎如秘书长的报告所述,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执行《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8/和制订人权领域的新闻活动而采取的步骤;

3. 促请各国政府进一步帮助执行《行动计划》,特别是按照本国国情设立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权教育全国委员会,负责制订全面、有效和可持续的国家人权教育和新闻行动计划,并考虑到秘书长报告增编10/所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准则;

4. 又促请各国政府鼓励、支持和发动其国家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及社区组织参与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

5. 吁请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优先以本国和地方语文传播《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其他人权文书、人权材料和培训手册,以及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的规定提出的报告,并以这种语文提供资料和教育,说明如何实际利用国家和国际机构和程序来确保这些文书的有效执行;

6.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协调和统一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教育和新闻战略,包括执行《行动计划》,并确保尽可能有成效和有效率地利用、处理、管理和分发人权新闻和教材,包括通过电子方式;

7. 鼓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通过其人权领域的技术合作方案,继续支助国家人权教育和新闻能力,包括举办培训课程和为专业听众编制专题培训教材,以及传播人权新闻,作为技术合作项目的组成部分;

8. 敦促秘书处传播和新闻厅继续利用联合国各新闻中心,以便在为它们各自指定的活动地区及时传播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本资料和参考及视听材料,包括缔约国根据各项人权文书的规定提交的报告,并为此目的,确保各新闻中心备有足够数量的这类材料;

9. 强调高级专员办事处必须同传播和新闻厅密切合作,执行《行动计划》和世界人权宣传运动,而它们的活动也必须同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一致,例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题为“促进和平文化”的项目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有关非政府组织关于传播国际人道主义法新闻的活动;

10. 请专门机构和有关的联合国规划署和基金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执行《行动计划》和世界人权宣传运动作出贡献,并就此同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

11. 鼓励人权条约机构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着重缔约国在人权教育和新闻方面的义务,并反映在其总结意见内;

12. 吁请国际、区域和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特别是那些关注妇女、劳工、发展、粮食、住房、教育、保健和环境的组织,以及所有社会正义团体、人权鼓吹者、教育家、宗教组织和媒体,在执行《行动计划》时,单独和与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进行正式、不正式和非正式教育的具体活动,包括文化活动;

13. 鼓励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依照《行动计划》和世界人权宣传运动主动进行人权教育和新闻活动,作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的献礼;

14. 鼓励人权委员会在十年期间共同审议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和人权领域的新闻活动问题,包括世界人权宣传运动;

15. 请秘书长同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审议支助人权教育活动,包括非政府组织已进行的那些活动的适当方法和方式,包括可能设立自愿基金;

16. 又请秘书长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请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和关心人权教育和新闻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注意本决议,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全面报告,以供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4/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5/ 第44/25号决议,附件。

6/ 第39/46号决议,附件。

7/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8/ A/51/506/Add.1,附录。

9/ A/52/469和Add.1。

10/ A/52/469/Ad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