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28.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大会,

回顾大会和人权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有关决议,

欢迎世界各地对建立和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独立和多元的国家机构所表现的兴趣日益迅速增长,

深信这类国家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发展和增强公众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认识方面起重要作用,

认识到联合国在协助国家机构的发展方面已经发挥并应继续发挥的促进作用,

回顾在其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中,大会欢迎该决议附件所载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机构地位的原则,

回顾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其中重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所能发挥的重要和建设性的作用,尤其是在它们对有关当局提供咨询的能力、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传播人权的新闻以及在人权教育方面的作用,

还回顾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要》,2/其中敦促各国政府创设或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独立国家机构,

注意到世界各地为了在国家一级保护和促进人权而采取的各种不同办法,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强调并且确认这种办法对于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价值,

满意地注意到各国家机构的代表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积极参与世界人权会议、人权委员会以及联合国组织或主持的关于人权的国际座谈会和讲习班的讨论,并在其中作出积极贡献,

欢迎各个国家人权机构之间区域合作的加强,尤其是:1996年2月在雅温得举行的第一届非洲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会议,1996年5月在奇西瑙举行的关于监督人和人权机构第二届国际讲习班,1996年7月在澳大利亚达尔文举行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亚太区域讲习班第一次会议,1997年1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欧洲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第二届会议,1997年6月在里加举行的关于监督人和国家人权机构第三次国际讲习班,1997年9月在新德里举行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亚太区域讲习班第二次会议,以及1997年11月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关于监督人和国家人权机构第四届国际讲习班,

1.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3/

2. 重申必须根据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所载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发展有效、独立和多元化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3. 认识到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有权选择最适合其国家一级具体需要的框架,以按照国际人权标准促进人权;

4. 鼓励会员国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设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或加强已有的这类机构;

5. 欢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或考虑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促进和加强这类国家机构的活动;

6. 鼓励会员国设立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防止和制止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有关的国际文书中所列举的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

7. 重申已有的国家机构作为传播人权材料和新闻活动的适当机构的作用,包括联合国的人权材料和新闻活动,并鼓励各国家机构为庆祝《世界人权宣言》4/第五十周年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发挥积极作用;

8. 促请秘书长继续高度优先考虑会员国提出的援助申请,作为人权领域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的一部分,以便设立和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9.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高度优先从事有关国家机构的工作,鼓励高级专员确保作出适当安排和提供预算资源,继续进行并进一步扩大支助国家人权机构的活动,并请各国政府为此目的向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提供更多的指定捐助;

10. 注意到国家机构创立的协调委员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应要求协助各国政府和各国家机构从事关于加强国家机构的有关决议和建议的后续工作,人权委员会1994年3月4日第1994/54号决议5/中确认了该委员会所发挥的作用;

11. 请秘书长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继续为协调委员会在人权委员会届会期间举行会议提供必要的协助;

12. 还请秘书长从现有资源和从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的资源中继续为国家机构的区域会议提供必要的协助;

13. 注意到必须寻求适当方式以解决独立的国家机构参加人权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会议的问题;

14. 确认非政府组织同国家机构合作在有效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可能发挥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15. 鼓励所有会员国采取适当步骤,以促进有关建立和有效开展此类国家机构业务活动的资料和经验的交流;

16.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2/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3/ A/52/468。

4/ 第217 A号决议。

5/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4年,补编第4号》及更正(E/1994/24和Corr.1),第二章,A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