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32. 人权和人口大规模流亡

大会,

对世界上很多地区人民流亡和流离失所的规模和严重性以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遭受的痛苦深感不安,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和人权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特别是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8日第1997/75号决议,1/以及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的结论,2/其中确认包括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的严重侵犯人权是导致人民流离失所的多重复杂因素之一,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参与联合国系统组织的协调活动和项目框架,其目的是制定一种综合办法,处理难民和其他流离失所者流动的根源和影响,加强应急准备和反应机制,

意识到造成人口大规模流亡的因素多重而复杂,包括侵犯人权行为以及政治、族裔和经济冲突、饥荒、不安全、暴力、贫穷和环境退化,这表明综合办法,特别是预警办法须采取部门间和多学科的办法,以便特别是在国际和区域一级采取一致的对策,

认识到联合国的人权机制,包括人权委员会的机制和人权条约机构具有重要的能力,可解决造成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流动或妨碍持久解决他们困难处境的侵犯人权问题,

深信应在国际和区域一级鼓励进一步扩大和协调这些机制的活动,以防止人口大规模流亡和加强整个联合国系统应急准备及反应机制,对预警情报收集工作的系统化给予优先注意,

欢迎根据行政协调委员会的决定继续进行有关难民潮预警的机构间磋商,以实现预防出现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作好准备的双重目标,

认识到保护人权制度同人道主义行动制度之间的互补关系,人道主义机构的工作对实现人权可作出重要贡献,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之间的合作,以保证对其任务和专门知识范围内有关返回者促进和监测、技术咨询、体制建设和安置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的协调,

认识到妇女和儿童占大多数难民人口的多数,除了与所有难民有同样的问题之外,妇女和少女在这类情况下容易遭受性别歧视和基于性别的侵犯人权行为,

回顾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3/缔约国根据第35条,必须就公约的执行情况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资料,一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1995年77(XLVI)、4/1996年79(XLVII)5/和1997年81(XLVIII)6/关于国际保护一般性结论所指出的,

感到不安的是,不驱回原则和难民权利普遍遭受侵犯,有时导致难民丧生,而且有报告表明,大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极其危险的情况下被驱回和被驱逐,并回顾不驱回原则不得减损,

回顾所有有关人权标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7/难民国际保护原则和上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关于国际保护的一般性结论以及申请庇护者应有机会利用公正迅速的地位确定程序,

欢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努力满足世界各地难民在保护和援助方面的需要,并努力使难民有可能行使其基本权利,安全和体面地返回和留在其本国,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8/

2. 满意地回顾大会1986年12月3日第41/70号决议赞同呼吁所有国家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因国籍、族裔、种族、宗教或语言而剥夺本国国内的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请各国不因性别而剥夺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3. 痛惜族裔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是强迫人口移徙流动的主要成因之一,并促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尊重人权,特别是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4. 再次请各国政府以及有关的区域、政府间和人道主义组织酌情加强合作并协助全世界为解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大规模流亡所引起的严重问题及其根源作出的努力;

5. 强调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均有责任与受到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大规模流亡影响的国家合作,特别是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并呼吁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找到持久解决办法之前,继续对收容大量难民的国家的援助需求作出反应;

6. 促请参与机构间预警问题磋商的所有机构为磋商的顺利进行充分合作并增加必要的承诺和资源;

7. 请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和工作组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酌情收集有关造成人口大规模流亡或妨碍他们自愿回返家园的人权问题的资料,并酌情将这些资料与他们的建议一道编入他们的报告,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注意这些资料,以便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协商,在履行其职权时采取适当行动;

8. 请所有联合国机构,包括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的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专门机构和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同人权委员会所有机制充分合作,特别是向它们提供其所掌握的关于产生或影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人权情况的有关资料;

9.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执行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所规定的协调整个联合国系统人权活动的任务时,并在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时,特别注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口大规模流亡的情况,并继续努力有效地处理这类情况,办法是采取保护措施并作出应急准备,采取反应机制,包括与联合国预警机制交流资料,并在原籍国和收容国提供技术咨询、专门知识和合作;

10.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努力推动为返回冲突后社会创造一种环境,其方法是采取各种主动行动,例如恢复司法制度,创建能够维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制订广泛的人权教育方案以及通过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方案加强地方非政府组织;

11. 促请秘书长高度重视和在联合国经常预算的范围内拨出必要的资源,巩固和加强应急准备和反应机制,包括人道主义方面的预警活动,以便除其他外,确保采取有效行动,查明造成人口大规模流亡的一切侵犯人权情况,并请各方对此问题提出意见;

12. 赞赏地欢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对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审议和其他国际人权机构和机制所作的贡献,以及委员会邀请她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发言;

13. 鼓励尚未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3/及其1967年《议定书》9/的国家,考虑加入这两项文书和其他适用的有关区域难民文书及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书;

14. 赞赏地注意到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的若干个非缔约国继续维持慷慨的庇护办法;

15. 鼓励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5条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资料;

16. 呼吁各国尤其通过尊重不驱回原则来确保有效保护难民;

17. 请秘书长编写并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说明人权和人口大规模流亡的所有方面,包括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在方案、体制、行政、财政和管理方面为提高联合国的能力以避免新的难民潮和解决难民流亡的根本成因而作的努力;

18. 决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2/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4/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2A号》(A/50/12/Add.1),第三章,A.1节。

5/ 同上,《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2A号》和更正(A/51/12/Add.1和Corr.1),第三章,A.1节。

6/ 同上,《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2A号》和更正(A/52/12/Add.1),第三章,A.1节。

7/ 第217 A (III)号决议。

8/ A/52/494。

9/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606卷,第8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