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34. 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大会,

重申决心按照《联合国宪章》,特别是第一条第三项,以及世界人权会议为加强会员国之间在人权领域的真正合作而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的有关规定,促进国际合作,

认识到要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包括切实促进和保护人权,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重申应确保普遍地、客观地和非选择性地考虑人权问题,并强调促进关于人权问题的对话的重要性,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1997年8月28日通过的题为“促进关于人权问题的对话”的第1997/38号决议,2/

1. 欢迎人权委员会主席1997年4月18日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第70次会议上所作的讲话;3/

2. 吁请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专门机构为加强了解和促进及保护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进行建设性对话和协商,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对此项工作积极作出贡献;

3.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将继续审查主席发言中提及的事项;

4.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项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同上。

2/ 见E/CN.4/1998/2-E/CN.4/Sub.2/1997/50,第二章,A节。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三章,第3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