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35. 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和国际人权盟约2/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3/包括其中有关人权的第三部分,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1日第1997/49号决议,4/并回顾大会1996年12月12日第51/98号决议及以前各项有关决议,包括人权委员会1993年2月19日第993/6号决议,5/其中委员会建议任命一名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秘书长后来任命了一名特别代表,

确认柬埔寨最近的惨痛历史要求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保证增进和保护柬埔寨全体人民的人权并且不再恢复过去的政策和做法,

希望联合国采取积极行动,协助调查柬埔寨的悲惨历史,包括协助调查过去的国际犯罪行为的责任,如种族灭绝行为和危害人类罪行为,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发挥保护和促进柬埔寨境内人权的作用,

1. 请秘书长通过其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协作,协助柬埔寨政府确保保护柬埔寨境内全体人民的人权,并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柬埔寨的职能并使特别代表能继续迅速地执行任务;

2. 欢迎秘书长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提出的报告;6/并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同该办事处合作;

3. 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关于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7/特别是他关心的即将举行的全国选举的立法框架,逍遥法外、司法独立和建立法治问题,使用酷刑、监狱管理和虐待囚犯以及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等问题;

4. 关切地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对特别代表以前报告中提出的几项建议没有反应,促请它尽快作出答复;

5. 严重关切特别代表及其前任的报告内详细述及的众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法外处决、包括强奸在内的酷刑、非法逮捕和拘留,并吁请柬埔寨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国际人权标准起诉所有侵犯人权者;

6. 还严重关切特别代表报告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在关于即决处决、酷刑和失踪人员的备忘录中所述的1997年7月初武装暴乱期间及其后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敦促柬埔寨政府作为高度优先事项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把犯下这些严重罪行的人绳之以法;

7. 注意到1997年3月30日在金边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和平、合法反对派集会者大打出手造成众多伤亡的肇事者至今还没有查明并绳之以法,并敦促柬埔寨政府采取行动;

8. 严重关切特别代表关于司法制度和监狱管理中腐败现象的意见,并强烈促请柬埔寨政府解决腐败问题,加紧努力建立正常运作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包括召开司法行政最高委员会的会议),建立保证囚犯基本生活的制度,和继续努力改善监狱的物质环境;

9. 强调解决特别代表详细叙述的持续存在的逍遥法外问题,其中包括取消1994年公务员法第51条、对侵犯人权者绳之以法和确保个人的安全和结社、集会和言论的权利,是一个重大紧迫的优先问题,对创造有利于举行自由、公正和可信的选举的气氛至关重要;

10. 注意到全国选举预定于1998年5月举行,并强烈敦促柬埔寨政府按照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协定附件5第2和第4段所列各项原则,促进和支持多党民主制的有效运作,包括组织政党、参加竞选、自由参与代议制政府、言论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11. 表示支持秘书长在柬埔寨的努力,包括联合国各办事处在监测目前侨居国外的政治领导人回国和让他们不受限制地恢复政治活动方面发挥的作用;并请秘书长继续考虑柬埔寨政府提出的关于协助柬埔寨举行选举的请求,包括协调和监测工作;

12. 欢迎柬埔寨政府在其对秘书长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8/的评论9/中提出的各项措施,以确保即将举行的全国选举自由公正;欢迎柬埔寨领导人向秘书长保证,他们承诺举行选举和担保回国的所有政治领导人的安全及其政治活动的充分恢复;希望这将有助于政治领导人从国外返回;

13. 强调必须由国民议会根据既定的国际标准商定和通过选举的立法框架、让保安部队在竞选期间保持中立、自由平等地接触电子和印刷媒介、对个人选票保密、同地方和国际观察员充分合作和让各方以建设性方式行事及接受选举结果;

14. 大力鼓励柬埔寨政府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监督选举的举行、确保选举的自由、公正和可靠和保证召开宪法委员会会议以解决选举争端;

15. 赞成特别代表的意见,即红色高棉犯下了柬埔寨最近历史上最严重的侵犯人权的罪行,他们的犯罪,包括劫持和杀害人质,一直持续至今;并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追究任何红色高棉领导人的罪责;

16. 请秘书长审查柬埔寨当局为处理过去严重违反柬埔寨法律和国际法事件而提出的援助要求,包括是否可以由秘书长任命一个专家小组来评定现有证据和提出进一步措施,以便促进民族和解,加强民主和解决个人责任问题;

17. 促请柬埔寨政府采取具体行动打击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活动,在这方面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制订一项行动计划;

18. 欢迎国际劳工组织和柬埔寨政府于1997年5月签署谅解备忘录,正式确定童工方面的合作事宜;

19. 鼓励柬埔寨政府让积极从事人权领域活动的柬埔寨非政府组织参加柬埔寨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建议利用它们的技能,协助确保即将举行的选举自由、公正和可信;

20. 还鼓励柬埔寨政府就设立一个增进和保护人权的独立的国家机构问题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意见和技术援助,并期待这一机构的建立;

2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利用联合国柬埔寨人权教育方案信托基金资助大会和人权委员会决议规定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活动方案,并请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个人考虑向这一信托基金捐款;

22. 严重关切滥用杀伤地雷对柬埔寨社会造成的惨痛后果和破坏安定作用,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为扫除这些地雷而提供支助和作出努力,并敦促柬埔寨政府优先禁止一切杀伤地雷;

23.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并保护人权的作用以及特别代表就其任务范围内的事项所提出的建议;

24.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46/608-S/23177,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六年,1991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23177号文件。

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5/ 同上,《1993年,补编第3号》(E/1993/23),第二章,A节。

6/ A/52/489。

7/ E/CN.4/1997/85。

8/ A/51/453。

9/ A/51/453/Ad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