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37. 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载述并经《世界人权宣言》1/和国际人权盟约2/及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所阐述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意识到联合国按照《宪章》,促进和激励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意识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117号决议,

还回顾人权委员会1992年3月3日第1992/58号决议,3/其中除其他外,委员会决定任命一名特别报告员,与缅甸政府和人民包括被剥夺自由的政治领袖及其家人和律师建立直接接触,以期检查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并随时注意有关权力移交文职政府、起草新宪法、解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缅甸恢复人权等方面的任何进展,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6日第1997/64号决议,4/其中委员会决定将关于缅甸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一年,

关切地注意到缅甸政府尚未对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表示同意,

严重关注缅甸政府仍未履行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根据1990年的选举结果走向民主,

又严重关注对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施加的旅行限制和其他限制,以及全国民主联盟成员和支持者、工会成员及学生由于和平行使其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继续遭受逮捕及骚扰,民选代表被迫辞职及1996年12月学生示威之后长期关闭所有大学及学院,

回顾全国民主联盟成员于1995年下半年退出随后并被排除在国民大会之外,

欢迎缅甸政府和各政党特别是全国民主联盟之间的接触,但令人遗憾的是缅甸政府没有同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包括各族裔群体的代表开展实质性政治对话,

严重关注如特别报告员所报道,缅甸境内的人权继续遭到侵犯,其中包括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杀害平民,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在拘禁中死亡,缺乏适当法律程序,包括在没有适当法律代表情况下对拘禁者秘密审判,严厉限制意见、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侵犯行动自由,强迫迁移,强迫儿童及成人劳动包括为军方搬运,政府人员虐待妇女和儿童,特别针对族裔和宗教上的少数群体实施压迫措施,

回顾特别报告员的意见,认为不尊重与民主施政有关的各项权利,是缅甸境内所有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根源,

还回顾缅甸政府与几个族裔群体签订了停火协定,

注意到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导致难民涌入邻近各国,从而给有关国家造成困难,

1. 表示赞赏人权委员会关于缅甸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5/并敦促缅甸政府同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确保他在没有预设条件下进出缅甸,以便他充分履行其职责;

2. 又表示赞赏秘书长的报告;6/

3. 痛惜缅甸境内人权继续遭到侵犯;

4. 注意到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昂山苏姬被允许于1997年10月21日前往全国民主联盟塔克达乡办事处进行和平的正常政治活动,但随后被阻止不能参加1997年11月5日在淡汶乡及1997年11月13日在莱乡的联盟党会议,请缅甸政府允许联盟成员和支持者无限制地与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联系和实际接触,并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5.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立即和无条件释放被拘留的政治领袖和所有政治犯,确保他们人身安全并允许他们参加民族和解的进程;

6. 敦促缅甸政府同全国民主联盟接触,以便尽早同联盟总书记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包括各族裔群体的代表进行实质性政治对话,认为这是促进民族和解与尽早充分恢复民主的最佳办法;

7. 欢迎秘书长特使和秘书处政治事务部东亚和太平洋司司长为同缅甸政府及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进行讨论而于1997年上半年访问缅甸,并进一步鼓励缅甸政府扩大其与秘书长对话的范围并为秘书长代表在缅甸联系政治领袖提供便利;

8. 再次敦促缅甸政府依照其屡次作出的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按照人民在1990年民主选举中所表达的意愿恢复民主,并确保各政党和非政府组织自由运作;

9. 欢迎全国民主联盟于1997年9月27日至28日举行九周年会议;

10. 表示关注1990年正式选出的代表大多受到排斥而未能参加为拟订新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而设的国民大会会议,而国民大会的目标之一是要继续使武装部队在该国今后的政治事务中起领导作用,并关切地注意到,国民大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不允许选出的人民代表自由表达意见,并得出结论,认为国民大会似乎并非是构成恢复民主的必要步骤;

11.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允许所有公民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各项原则自由参加政治进程,并加速向民主过渡的进程,特别是将权力移交给民主选出的代表;

12. 还极力敦促缅甸政府确保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和集会自由、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保护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终止对生命权和人格完整的侵犯,终止酷刑、凌辱妇女、强迫劳动和强迫迁移,以及终止被强迫失踪和即决处决,并履行义务终止包括军队成员在内的侵犯人权者逍遥法外的情况,调查并起诉政府代理人在所有情况下据称犯下的侵犯行为;

13. 呼吁缅甸政府充分执行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14. 欢迎缅甸政府于1997年7月22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7/

15. 呼吁缅甸政府考虑成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和《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8/

16.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履行儿童权利委员会结论意见中所述同《儿童权利公约》9/有关的义务;10/

17. 又极力敦促缅甸政府履行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缔约国的义务,并鼓励缅甸政府同国际劳工组织,特别是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6条委任的调查委员会更密切地合作;

18. 强调缅甸政府应特别重视改善该国监狱情况,让有关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自由和机密地与囚犯联系;

19. 呼吁缅甸政府和缅甸境内敌对状态的其他当事方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11/共有的第3条所规定的义务,停止对平民使用武器,保护包括儿童、妇女和在族裔或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在内的所有平民免受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之害,并利用公允的人道主义机构可能提供的各种服务;

20. 鼓励缅甸政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难民停止流入邻近各国,并创造条件方便他们在安全和体面条件下自愿回返和重新充分融入社会;

21. 请秘书长继续与缅甸政府进行讨论,以协助执行本决议,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和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22.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2年,补编第2号》(E/1992/22),第二章,A节。

4/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5/ A/52/484,附件。

6/ A/52/587。

7/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8/ 第39/46号决议,附件。

9/ 第44/25号决议,附件。

10/ CRC/C/62,第135至182段。

1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