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38. 海地境内的人权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和国际人权盟约2/所体现的原则,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110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5日第1997/52号决议,3/

认识到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是互相依存和彼此加强的,并且国际社会承诺支持、加强和促进这个原则,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海地境内人权情况独立专家阿达马·迪恩格先生的报告4/及其中的建议,这位专家的任务是协助海地政府审议海地境内人权情况的发展和核查海地履行这方面义务的情况,

欢迎并铭记秘书长关于旨在加强海地人权领域体制能力技术合作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5/

确认驻海地国际文职人员特派团、联合国海地支助团、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和全国真相和正义委员会在建立自由和容忍气氛以促进尊重人权和在海地恢复和扩大民主方面作了重要的贡献,

欢迎大会1997年7月31日第51/196B号决议延长了驻海地国际文职人员特派团的任务,

又欢迎海地政府努力改善海地境内人权情况,并注意到海地当局在政策文告中表示海地政府仍然决心维护人权和改善责任制,

表示希望海地人民不久就可以通过自由、诚实、透明的选举再次表达自己的意见,

表示关切一般性犯罪问题持续不已,并注意到海地国家警察仍然需要技术培训,海地的司法制度也需要加强,

1. 表示感谢秘书长及其海地问题特别代表和人权委员会海地境内人权情况独立专家不断致力于巩固海地的民主制度和致力于该国的人权受到尊重;

2. 欢迎全国真相和正义委员会的报告以及驻海地国际文职人员特派团关于海地司法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海地国家警察尊重人权情况的报告,并敦促海地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就这些报告所提的建议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3. 请海地政府发表全国真相和正义委员会的整份报告并在全国广为散发,以及对严重的案件主动采取法律行动;

4. 表示关切独立专家的报告4/指出的海地社会面对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是造成司法制度和警察机关的缺陷的部分原因;

5. 支持海地政府目前就司法制度进行的改革,其中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培训,并强调这项改革在国际社会提供的双边和多边援助中位列优先,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助;

6.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制的技术合作方案的设立,其目的是加强人权领域特别是在立法改革、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和人权教育方面的体制能力,并请秘书长就方案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7. 请国际社会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考虑到海地政治、社会和经济状况岌岌可危,继续参与海地的重建和发展;

8. 鼓励海地政府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禁止残酷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6/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7/

9. 再次邀请人权委员会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考虑接受海地政府向他提出的访问海地的邀请;

10.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海地境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7),第二章,A节。

4/ E/CN.4/1997/89和A/52/499。

5/ A/52/515。

6/ 第39/46号决议,附件。

7/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和第44/128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