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39. 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其他人权文书,

关切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提交的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3/克罗地亚共和国4/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5/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其中叙述了科索沃境内持续严重的人权情况,

遗憾地注意到1996年签署的科索沃境内教育制度谅解备忘录尚未得到执行,并呼吁充分、立即执行该备忘录,

关切地注意到1997年10月1日塞尔维亚警察对科索沃境内和平的阿尔巴尼亚抗议学生使用武力,以及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没有对学生的正当诉怨进行合理的调解,

1. 表示深切关注科索沃境内发生的一切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特别是对阿尔巴尼亚族人的压迫和歧视,以及在科索沃境内的各种暴力行动;

2. 呼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当局: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终止一切侵犯科索沃境内阿尔巴尼亚族人人权的行为,特别是包括停止歧视性措施和办法、任意搜查和拘禁、侵犯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同时废止一切歧视性的立法,特别是1989年以来生效的歧视性立法;

(b) 释放所有政治犯,停止迫害政治领导人和当地人权组织的成员;

(c) 容许阿尔巴尼亚族难民从科索沃安全、有尊严地返回他们的家园;

(d) 容许在科索沃建立真正的民主体制,包括议会和司法机关,并尊重其居民的意愿,以便最有效地防止当地冲突升级;

(e)容许重新开放阿尔巴尼亚族的教育、文化和科学机构;

3. 促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当局寻求同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

4.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访问科索沃和她的有关报告,5/吁请她继续密切监测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并继续在她的报告中适当重视此事;

5. 促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当局根据安全理事会1993年8月9日第855(1993)号决议中的呼吁,容许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长期特派团立即无条件返回科索沃;

6. 欢迎秘书长依照大会1996年12月12日第51/111号决议提出的关于科索沃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6/并请他继续努力,寻求各种方法方式,包括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有关各区域组织进行协商,在科索沃境内设立一个足够的国际监测力量,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7. 鼓励秘书长会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适当人道主义组织保持联系,在前南斯拉夫境内进行人道主义工作,以便采取紧急切实步骤,解决科索沃人民的迫切需要,并协助流离失所者安全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家园;

8. 强调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实施的有关公民资格的法律和规章必须符合有关各项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不歧视、法律平等保护以及减少和避免无国籍现象的标准和原则;

9. 又强调推动和保护科索沃境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取得情况的改善将有助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同国际社会建立充分的关系;

10.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查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E/CN.4/1998/13;另见A/52/490。

4/ E/CN.4/1998/14;另见A/52/490。

5/ E/CN.4/1998/15;另见A/52/490。

6/ A/5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