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40. 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和《儿童权利公约》,4/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并履行这个领域各项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回顾各方均有义务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又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112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5日第1997/59号决议,5/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第1997/59号决议概述的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情况,包括轰炸平民、奴隶制、贩卖奴隶、法外处决、任意逮捕、不按适当法律程序实行拘留、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侵犯妇女和儿童权利、强迫流离失所和有计划的酷刑以及剥夺宗教、言论、结社和和平集会的自由,

表示严重关切继续发生宗教迫害的报告,包括在政府控制的苏丹地区强迫基督教徒和万物有灵教教徒改变宗教信仰,

欢迎人权委员会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苏丹,6/

特别关切人权委员会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7/继续报告儿童受虐待,包括奴隶制、性虐待、强迫改变宗教信仰和使用儿童兵的情况,尽管国际社会屡次呼吁终止此种做法,

深为关切该国的政策、做法和活动不利于,尤其是侵犯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并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关于此种做法(包括在民事和司法方面歧视妇女)的报告,

严重关切关于这些做法常常由政府授权的人实施或在苏丹政府知情下进行的报告,

注意到苏丹政府说已在致力于调查此种活动和做法,并按照大会以往决议的提议,采取措施消除已经证实存在的此种活动和做法,

欢迎有关街头儿童的新做法着重康复和家庭团聚,并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加强参与苏丹政府的项目,

又欢迎苏丹政府已邀请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工作组访问苏丹,并敦促特别报告员尽快成行,

还欢迎苏丹政府给予1996年12月往访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代表团的支助,

注意到苏丹政府设立全国委员会进行人权教育,并鼓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考虑苏丹政府提出的援助要求,包括为了帮助这些委员会改善苏丹境内尊重人权情况而提出的援助请求,

欢迎人权协商理事会成立各种小组委员会,以处理未经审判拘留、逮捕、酷刑和缺乏适当法律程序、宗教迫害、强迫流离失所和轰炸、法外处决、向救济组织和人道主义法律求助、奴隶制和失踪、妇女权利、儿童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等问题,

注意到苏丹政府关于1992年在朱巴即决处决援助人员一事的报告早已逾期,8/并遗憾地表示苏丹政府没有提出曾经进行公平审判的任何证据,

又注意到关于指称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和据报被奴役案件的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关切苏丹境内内战延续导致许多人、包括少数民族在国内流离失所,导致平民目标遭到滥轰滥炸,同时苏丹政府公然违反人权,冲突各方不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苏丹政府和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共同宣布他们在和谈,并将于1998年初在政府间发展管理局主持下恢复谈判,并且冲突各方同意以《原则宣言》为谈判基础感到鼓舞

1. 深表关切苏丹境内严重、广泛、持续的侵犯人权情况,包括法外处决和即决处决、未经适当法律程序的拘留、侵犯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强迫流离失所、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酷刑和其他残忍及异常形式的处罚、奴隶制、与奴隶制和强迫劳动类似的做法、剥夺言论、结社和和平集会等自由、以及宗教歧视;

2. 对冲突各方皆用军事力量来干扰或袭击救济工作表示愤慨,要求结束此种做法,并将应为此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3. 呼吁苏丹政府遵守其作为缔约国的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国际人权盟约、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儿童权利公约》、4/经修订后的《禁奴公约》、9/《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0/等,并执行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文书,确保在其境内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包括所有宗教群体和族裔群体,都能充分享受这些文书确认的权利;

4. 鼓励关于指称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和据报被奴役案件特别调查委员会加倍努力,遵守大会历次决议,其中大会敦促苏丹政府确保提请其注意的关于奴隶制、奴役、奴隶贩卖、强迫劳动和类似做法的案件受到调查,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立即制止这些做法;

5. 敦促苏丹政府宣传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存在和活动,保证向特别调查委员会提供情报的人不会因此遭到不利的影响,以及促使地方当局参与其活动;

6. 又敦促苏丹政府为所有特别报告员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并履行诺言,向参加调查指称的非自愿失踪和奴役案件的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提供后勤支助,使它们能够参加调查指称的非自愿失踪和奴役案件;11/

7. 还敦促苏丹政府和冲突各方给予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组织及独立观察员自由而不受阻碍地前往据报发生侵犯行为的所有地区;

8. 继续敦促按照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在现有资源内在有关地点派驻人权监测员以便利加强信息流通并对各项报告进行评估和独立核查,尤其注意发生武装冲突地区人权所受到的侵犯和蹂躏;12/

9. 呼吁敌对各方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规定,包括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13/共同的第3条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4/停止对平民使用武器,保护所有平民,包括妇女、儿童和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成员免受侵犯,包括强迫流离失所、任意拘禁、虐待、酷刑和即决处决,并对于政府军和叛军使用地雷对无辜平民造成的后果表示痛惜;

10. 再次呼吁苏丹政府和各方允许苏丹生命线行动、国际机构、人道主义组织和捐助国政府不受阻碍地接触平民人口,以运送人道主义援助;

11. 表示希望内战各方在政府间发展管理局倡议的和平会谈于1998年初在内罗毕恢复时认真地谈判,因为结束内战是消除苏丹境内侵犯人权情事的重要第一步;

12. 敦促苏丹政府释放所有政治性的被拘留者,停止一切酷刑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关闭所有秘密或不为人知的拘留中心,确保所有被指控的人被关在家属和律师能探视他们的普通警察或监狱拘留所,确保这些人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获得迅速、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13. 再次敦促苏丹当局按照特别报告员的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尊重最脆弱社会群体成员的人权,即生活于冲突地区的妇女、儿童及族裔和宗教上的少数群体;15/

14. 要求苏丹政府立即停止对平民目标进行的不人道和无端的空中轰炸做法;

15. 欢迎苏丹政府向秘书长的苏丹人道主义事务特使作出承诺,准许救济航班不受阻碍地为有急需的人民运送物资,并且表示希望现在就准许这种航班在无危险或障碍的情况下进行运作;

16. 鼓励苏丹政府尤其是根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6/积极地工作,以消除不利于,特别是侵犯妇女和女孩的人权的做法;

17.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最近的访问及其关于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的临时报告;7/

18. 全力支持特别报告员,并鼓励他继续同苏丹政府以及他认为与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有关的其他各方进行广泛的对话,以期探讨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中所表示的关切,鼓励他在必要时访问苏丹及在苏丹旅行;

19. 还鼓励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工作组访问苏丹,两者都获得苏丹政府的邀请,并请他们向人权委员会和大会报告访问结果;

20. 欢迎人权委员会决定把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

21.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其任务所需的一切协助;

22. 建议继续监测苏丹境内的严重人权情况,敦促继续进行区域努力以终止南部地区敌对行动和人民苦难,并请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紧急注意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

23.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4/ 第44/25号决议,附件。

5/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6/ 见A/52/477,附件和A/52/477/Add.1,附件。

7/ A/52/510,附件。

8/ 同上,第41至46段。

9/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12卷,第2861号。

10/ 同上,第266卷,第3822号。

11/ 见A/52/510,第73段。

12/ 同上,第75段。

1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14/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号和17513号。

15/ A/51/490,第52 d段。

16/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决议1,附件一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