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42.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可适用的其他人权文书中所载明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注意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国际人权盟约的缔约国,

回顾大会和人权委员会以往关于这个议题的各项决议,注意到最近的是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5日第1997/54号决议,3/

1.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特别代表的报告;4/

2. 欣然注意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于1997年举行总统选举,并吁请伊朗政府满足人们的期望,在所用人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取得明确进展;

3. 表示关注:

(a)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人权继续遭受侵犯,尤其是在明显缺乏对国际公认保障尊重的情形下有许多人遭受处决、酷刑和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用石头砸死、截肢和当众处决,未能符合司法裁判方面的国际标准,以及缺乏适当法律程序;

(b) 巴哈教徒的人权遭受严重侵犯,其他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包括基督教徒受到歧视, 扎比胡拉赫 ( 马赫拉米、穆萨 ( 塔利比和拉马丹 - 阿里 ( 祖勒法加里因被控叛教而遭宣判死刑,比赫纳姆 ( 米萨奇和凯万 ( 哈拉贾巴迪因信仰而受歧视;

(c) 政府没有同人权委员会各机制持续合作;

(d) 萨门 ( 拉什迪以及同他在工作上有联系的个人的生命继续受到威胁,这项威胁似受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支持,对霍尔达德十五日基金会增加暗杀拉什迪先生奖金深感遗憾;

(e) 和平集会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及言论、思想、舆论和新闻自由受到限制,寻求行使言论自由的作家和记者受到骚扰和恐吓,作家法拉杰 ( 萨尔库希被判徒刑只是这种无法令人接受做法的最近事例;

(f) 妇女无法充分和平等地享受人权,但注意到为了使妇女较充分地融入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所做的努力;

4. 促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a)同人权委员会各机制合作,特别是同特别代表合作,使他能够继续进行第一手调查,并且同政府继续对话;

(b) 遵守它根据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自愿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其领土上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包括宗教群体的成员和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享有上述文书中所载明的所有人权;

(c) 彻底执行人权委员会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结论和建议,对巴哈教徒和其他宗教少数群体,包括基督教徒采取宗教容忍的态度,直至他们完全摆脱束缚为止;5/

(d)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包括法律上和做法上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e) 不对居住在国外的伊朗反对派成员施加暴力,并竭诚同其他国家当局合作,调查和惩治它们所报道的罪行;

(f) 提供令人满意的书面保证,表明不支持或唆使威胁拉什迪先生的生命;

(g) 确保不对背教行为或非暴力罪行,或无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的规定和联合国的保障措施,施行死刑;

5.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参照人权委员会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包括诸如巴哈教教徒等少数群体的情况。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4/ A/52/472,附件。

5/ E/CN.4/1996/95/Ad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