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44. 尼日利亚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载和《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及其他适用人权文书所阐明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回顾尼日利亚,除其他外,是国际人权盟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和《儿童权利公约》4/的缔约国,

回顾大会和人权委员会以前的一些决议,

欢迎尼日利亚最近通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积极出力支持西非区域的民主政府,并希望这表示其国内政策也决心达到同一目的,

注意到英联邦关切军政府持续存在和基本人权没有得到尊重的情况,决定继续暂停尼日利亚的英联邦的会籍,

1. 欢迎:

(a) 尼日利亚政府宣布承诺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实行文人执政、多党民主以及集会、新闻和政治活动自由,在这方面回顾尼日利亚政府1995年10月1日经该国政府最近确认的声明;

(b) 人权委员会决定任命一名关于尼日利亚境内人权情况的特别报告员;5/

(c) 秘书长关于其斡旋职责的履行情况的说明,6/并请他同英联邦合作,继续与尼日利亚政府进一步讨论,并就本决议的执行进度和国际社会向尼日利亚提供实际援助以求尼日利亚恢复民主统治和充分享受人权的可能性提出报告;

2. 表示深切关注:

(a) 在尼日利亚人权和基本自由继续遭受严重侵犯,包括任意拘留以及不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b) 在尼日利亚没有代议政府导致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这违反1993年选举中所证明的赞成民主政府的民意;

(c) 尼日利亚被拘留者中仍有人按照同一有缺陷的司法程序受到审判,这种审判已导致肯 ( 萨罗-维瓦及其同事被任意处决;

(d) 尼日利亚政府不作出准备以求保证恢复真正有民众参与的多党竞选的选举选出代议政府;

(e) 尼日利亚政府过去拒绝同人权委员会及其机制合作;

3. 呼吁尼日利亚政府:

(a) 紧急确保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尊重生命权、释放所有政治犯,包括与1993年总统选举有关的被拘留者,其中有目前被拘留的阿比奥拉酋长、工会领导人、人权提倡者和记者,改善拘留条件,保证新闻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和尊重包括属于少数的个人的权利;

(b) 确保严格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公平迅速地进行所有审判;

(c) 履行它根据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人权文书自愿承担的义务,并在这方面感兴趣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向尼日利亚政府提出的建议;7/

(d) 采取具体和可信措施毫不拖延地恢复民主政府,结束政令统治,并依照联合国实况调查团的建议,在过渡期间让观察员驻留该国;

(e) 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其调查侵犯人权情况的工作;

(f) 不再拖延地充分履行对秘书长的临时承诺,并对秘书长派到尼日利亚的特派团建议作出全面反应;

(g) 履行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要注意到国际劳工大会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劳工大会第八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公约和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关于尼日利亚没有遵守公约的特别的一段;

(h) 与人权委员会及其机制充分合作;

4.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此一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4/ 第44/25,附件。

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第1997/53号决议。

6/ A/52/688。

7/ CCPR/C/79/Add.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