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47.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
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书,包括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各项《日内瓦公约》3/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4/所载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所承担的原则和承诺,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履行其作为人权文书缔约国所应担负的义务,并重申所有国家有义务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又重申该地区所有国家在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

欢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同时代表波斯尼亚塞族当事方的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于1995年11月21日在美利坚和众国代顿草签并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5/开始生效并获得执行,其中除其他外,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各当事方承诺充分尊重人权,

严重关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境内有迹象表明继续发生了不同程度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事件,

表示关注在这个地区促进民主与法治,注意到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当值主席个人代表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境内的情况所提的建议,并对这些建议未获遵守表示失望,

提请注意人权委员会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6/克罗地亚共和国7/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8/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和建议,包括1997年10月17日最近的报告,9/

回顾大会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116号决议、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5日第1997/57号决议10/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和主席的声明,特别是1995年8月10日第1009(1995)号决议和1997年10月20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11/

1. 吁请全面一致地执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同时代表波斯尼亚塞族当事方的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于1995年11月21日在美利坚和众国代顿草签并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5/以及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和当地塞族代表于1995年11月12日签署的《关于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地区的基本协定》(《基本协定》);12/

2. 表示严重关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人权不断遭受侵犯和迟迟不能充分执行《和平协定》的人权规定;

3. 最强烈地谴责继续将某些人强行逐出其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家园和摧毁他们家园的做法,并呼吁立即逮捕和惩罚参与这些行动的个人;

4. 又谴责如人权委员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9/所指出,持续限制在斯普斯卡共和国与联邦之间的行动自由,并敦促所有各方保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返回者和居民的行动自由;

5. 敦促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所有各方立即创造有利条件,让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安全和自愿地回归战前的家园,并吁请所有各方按照《和平协定》附件7规定取消制止战前居民回归家园的财产法,并确保尽快通过不歧视立法;

6. 鼓励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所有各方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不动产索赔受理委员会合作及支助其工作,解决悬而未决的财产权利主张;

7. 表示关切特别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妇女和儿童,他们成为以强奸作为一种战争武器的受害者,并呼吁将强奸犯绳之以法,并同时确保受害人和证人得到适当的援助和保护;

8. 敦促所有国家和有关组织继续认真考虑特别报告员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6/克罗地亚共和国7/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8/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关于在妇女与儿童战争创伤康复方案框架内继续向强奸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护理的建议,以及向受害者和证人提供保护、辅导和支持;

9. 认识到强奸和性暴力受害者非常痛苦,必须对这些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并表示特别关切目前正在国内流离失所或受其他战争影响和受严重创伤且需要心理及其他方面得到协助的受害者的福利;

10. 坚决要求当事各方充分履行在《和平协定》中所作的保护人权的承诺,又坚决要求当事各方采取行动,促进和保护其本国境内各级政府的民主机构,确保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准许并鼓励结社自由,包括建立政党的自由,以及确保行动自由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当事各方遵守其本国宪法内的人权规定;

11. 吁请所有各方和区域各国按照1996年12月4日和5日在伦敦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13/及1997年5月30日在葡萄牙辛特拉举行的和平执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主席团的部长级会议14/所作的承诺,确保增进人权,包括《和平协定》缔约各方履行其各自的人权义务,以及加强国家机构,这是执行《和平协定》的新的民事结构的主要构成部分;

12. 吁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加倍努力,特别在保护媒体的自由和独立方面建立民主规范,以及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13. 又吁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确保迅速和协调一致地调查对难民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并确保逮捕和惩罚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人;

14. 进一步吁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让目前在其领土外的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国民和难民返回家园;

15. 迫切要求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当局立即采取行动,停止压迫在科索沃的非塞尔维亚人,防止发生针对他们的暴力行动,包括骚扰、殴打、酷刑、无证搜查、任意拘留和不公正的审判,并且尊重桑贾克和伏伊伏丁那两地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和保加利亚族少数的权利,以及如1993年8月9日安全理事会第855(1993)号决议所要求的无条件地准许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长期特派团立刻回到科索沃、桑扎克和伏伊伏丁;

16. 吁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尊重民主过程,并立即采取行动,准许科索沃所有居民的言论和集会自由以及自愿全面地参与该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特别是教育和医疗保健等事务,并确保该区域的所有居民不论种族都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

17. 强烈敦促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撤消所有歧视性法律,一视同仁地适用所有其他法律,并采取紧急行动,防止对任何族裔、民族、宗教或不同语言群体进行任意迫迁、解雇和歧视;

18. 吁请克罗地共和国亚政府加强努力,加强遵守民主规范,特别是促进和保护媒体的自由和独立性,并与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充分合作,以确保东斯拉沃尼亚和平重归,尊重包括少数群体在内的所有居民和返回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人权,包括尊重他们安全和有尊严地留下、离开或返回的权利,并按照1997年8月5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商定的协议,让难民能够返回家园;

19. 强烈谴责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警察部队中的克罗地亚成员骚扰流离失所的塞尔维亚人的事件以及串通或积极参与这种行为的报道,并吁请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加强并采取持续的措施,制止克罗地亚当局在就业、晋级、教育、养恤金和保健等领域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20. 欢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最近为重建信任而设立的国家方案,并要求充分和迅速执行该方案;

21. 坚决要求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有关当局与根据《和平协定》附件6设立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人权委员会充分合作,特别是向人权调查员提供其要求的资料和材料报告,参加人权法庭的听询会,并要求斯普斯卡共和国改变其不与人权委员会合作的态度;

22. 吁请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人权委员会加强在指控的或明显的违反人权、或者指控的或明显的任何歧视方面的工作;

23. 敦促当事各方通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所有城市的市政委员会毫不拖延地执行最近市政府选举结果;

24. 吁请克罗地亚共和国继续实施1996年9月20日颁布的新的大赦法,其目的之一是增强当地塞尔维亚人的信心;

25. 欢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与克罗地亚共和国在1997年9月15日签署过境协定,并放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与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的过境限制;15/

26. 吁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所有邻国实施一致的边界制度;

27. 强烈敦促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让所有难民,包括来自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迅速自愿返回家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和人权;并按照法律原则和国际标准解决财产权问题;持续努力确保不论任何种族均有平等机会得到保护、获得社会援助和住房重建援助;并对以暴力和恫吓手段驱赶人们离开的人加以调查和逮捕;

28. 紧急呼吁签署《和平协定》的所有国家和所有方面依照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履行其义务,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充分合作,包括交出该国际法庭追查的人,并敦促所有国家和秘书长尽一切可能支持国际法庭,尤其是协助确保被法庭起诉的人在法庭接受审判;并敦促所有国家按照大会1997年9月15日第51/243号决议的规定,考虑向国际法庭提供国际法庭没有的法律和技术专长;

29. 强烈谴责斯普斯卡共和国当局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继续拒绝按照协议逮捕和交出那些被起诉的据知在其境内的战争罪犯;

30. 满意地欢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最近按照《和平协定》采取措施,便利受到国际法庭起诉的十个人自愿回返,并在这方面欢迎克罗地亚共和国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中央当局加强与国际法庭的合作,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中央当局已颁布执行法规,并将被起诉者转交给国际法庭;

31. 要求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政府,特别是斯普斯卡共和国当局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确保所有执行本决议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能完全自由地进出其领土;

32. 欢迎特别报告员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并赞扬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在前南斯拉夫的人权实地行动所作出的持续努力;

33. 敦促有关各方全面执行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34. 吁请属于特别报告员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实体的当局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定期提供为执行她的建议而采取行动的有关资料;

35.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克罗地亚政府协商制订的技术合作和援助方案,并吁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尽早开始实施强调对参与执法和法治的专业人员进行人权培训和强调人权教育的项目;

36. 重申按照特别报告员以前的建议,重大的重建援助必须取决于尊重人权方面的表现,为此强调必须与国际法庭合作,并欢迎1996年11月14日在巴黎举行的16/和1997年5月30日在葡萄牙辛特拉举行的1/4/和平执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主席团的部长级会议在这方面的结论;

37. 欢迎国际社会决心协助战后重建和发展援助,并鼓励扩大这些援助,但同时指出此种援助的必要条件应当是有关各方充分遵守已签定的各项协定;

38. 又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伊斯兰会议组织、欧洲共同体监测团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监测和加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及该地区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努力,并欢迎克罗地亚共和国同意加入和坚定、正式地承诺遵守《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7/《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18/《欧洲地方自治宪章》、19/《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20/和《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21/

39. 吁请有关各方立即停止非法和(或)秘密拘留人员,并请特别报告员调查关于秘密被拘留者的指控;

40. 吁请签署《和平协定》的各方立即采取步骤,包括通过与前南斯拉夫失踪人士国际委员会、其他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独立专家、特别报告员、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任组长的追查下落不明人士进程工作组、由负责监测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任组长的挖掘遗骸和失踪人士专家组进行密切合作,查明失踪人士,除了别处以外,在斯雷布雷尼察、泽泊、普里耶多尔、桑斯基莫斯特和武科瓦尔附近失踪的人士的身份、下落和命运,并强调协调这一领域工作的重要性;

41. 鼓励各国政府对自愿捐款的呼吁作出积极回应,以利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人权委员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不动产索赔受理委员会、前南斯拉夫境内失踪人士国际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有关该地区和解、民主和正义的机构;

42. 鼓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伊斯兰会议组织、欧洲共同体监测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协调它们在人权领域的努力,以促进执行本决议;

43.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查这个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4/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和17513号。

5/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5/999号文件。

6/ E/CN.4/1998/13。

7/ E/CN.4/1998/14。

8/ E/CN.4/1998/15。

9/ A/52/490,附件。

10/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11/ S/PRST/1997/48;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和决定,1997年》。

12/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5/951号文件。

13/ 同上,《第五十一年,1996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6/1012号文件,附件。

14/ 同上,《第五十二年,1997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6/434号,附件。

15/ 同上,《1997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 S/1997/767号文件,第33段。

16/ 同上,《第五十一年,1996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6/968号文件,附录。

17/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13卷,第2889号,A/33/417,附件二,E/CN.4/Sub.2/1985/42, E/CN.4/1987/20和欧洲委员会,《欧洲条约汇编》,第146号。

18/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61卷,第27161号。

19/ 同上,第1525卷,第26457号。

20/ 欧洲委员会,《欧洲条约汇编》,第157号。

21/ 同上,第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