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48.《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全面执行和后续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20日第48/121号决议,其中赞同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以及其后有关这项问题的决议,

考虑到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各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宗旨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

深信《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必须由各国、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和组织及其他有关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转变成有效行动,

回顾人权会议请秘书长和大会立即采取步骤,大幅度增加联合国现行和今后经常预算中用于人权方案的资源,

又回顾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决定设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一职,作为主要负责联合国人权活动的联合国官员,包括负责协调整个联合国系统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

还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00段,其中述及将在1998年对《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进行五年期进度审查,世界人权会议除其他外,请联合国秘书长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之际邀请所有国家以及联合国系统内与人权有关的所有机关和机构向他报告执行本宣言方面的进展,

重申各种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认识到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民主、发展与尊重人权是相互依存的,必须对促进和保护人权采取全面和综合的办法,必须做到机构间的充分合作与协调,方能保证整个联合国系统完全步调一致,

欢迎世界人权会议对联合国全系统处理人权问题的呼吁,已在联合国在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里组织的主要国际会议提出的建议中得到反映,并注意到正在不断作出努力,保证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里主要国际会议后续工作的协调,

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协调部分的框架内,每年应审查贯穿各主要国际会议的共同主题,并(或)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1995/1号商定结论,2/对全面审查联合国会议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作出贡献,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118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78号决议,3/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建议将理事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的协调部分专门用来讨论协调贯彻和执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问题的1996年7月24日第1996/283号决定,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6第1997/69号决议,4/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协调部分期间可能讨论的关于主要国际会议后续行动的共同主题的说明,5/

审议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6/特别是题为“1998年:人权年”的第七章,

1. 重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述,亟需按照《联合国宪章》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及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 又重申世界人权会议关于迫切需要消除对人权的剥夺和侵犯的意见;

3. 确认国际社会应制订方式方法,消除当前的障碍和应付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各种挑战,并防止由此在整个世界继续发生侵犯人权情事;

4.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期按照世界人权会议的建议彻底实现人人享受所有人权;

5. 敦促所有国家尤其是在《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新闻和人权教育活动的范围内,继续广泛宣传《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包括通过培训方案、人权教育和新闻,以便促进对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进一步了解;

6.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大会、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系统与人权有关的其他机构和机关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期彻底执行人权会议的所有建议;

7. 注意到第三委员会工作组主席的口头报告,并强调必须全面执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7和18段所述,该工作组的任务是,审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各个方面;

8. 强调如大会第48/141号决议所规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应在联合国人权机构系统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她在分析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情况及使其适应现在和将来需要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9. 请行政协调委员会在高级专员的参与下继续讨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联合国系统的影响,尤其是在1998年五年期审查筹备工作的范围内进行;

10. 欢迎高级专员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00段,已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与人权有关的各机构和计划署就世界人权会议所通过建议的执行情况提出进度报告,并请各区域和斟酌情况也请各国人权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就此表示意见;

11. 吁请所有国家为1998年的五年期审查作出积极贡献;

12. 欢迎高级专员同活动与人权有关的联合国计划署和机构进行机构间协商,筹备1998年的五年期审查,并吁请它们为这一进程作出积极贡献;

13. 鼓励区域和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借此机会提出它们对《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进度的看法;

14. 再次欢迎和支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6/283号决定,其中理事会赞同人权委员会关于考虑将1998年实质性会议的协调部分专用于讨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经协调的后续行动和执行问题,以此作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00段所述1998年五年期审查的一部分的建议;

15. 请高级专员按《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00段所述,就执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获的进展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临时报告,和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最后报告,并考虑到各国和联合国系统有关人权的组织和机构提出的报告,包括考虑各区域和酌情考虑各国人权机构及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意见;

16. 决定按《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00段所述,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全面执行和后续行动”的分项目下审议执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进展。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2/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3号》(A/50/3/Rev.1),第三章,第22段。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6年,补编第3号》(E/1996/23),第二章,A节。

4/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5/ E/1997/91。

6/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36号》(A/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