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50.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

  大会,

  回顾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的大会1992年8月25日第46/242号、1992年9月22日第47/1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21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88号、1994年11月3日第49/10号和1996年12月17日第51/203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

  重申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在其国际承认的疆界内的独立、主权、法律延续性和领土完整,

  并重申支持在作为一个由两个多族裔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三个组成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宪法权利,

  欢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1/

  还欢迎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为尊重、促进和保护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国境内的人权和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共同机构的运作而作出的努力,

  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从事《和平协定》的执行工作以及和解和重新融合进程的各机构和组织,

  关切希望返回家园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依然面临障碍,强调各当事方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必须创造便利他们返回的必要条件,并强调必须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问题采取区域性办法,

  表示支持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努力促进整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并特别支持高级专员执行的不设防城市项目,

  支持促进返回联盟为促进《和平协定》附件七的目标所作的努力,

  审议了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的第四次年度报告,2/注意到其中载述的不同程度的合作和遵守情况,并强调国际法庭的工作作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整体区域和解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注意到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德国波恩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3/表明,所有被起诉犯下战争罪的人必须交给国际法庭,以期根据《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给予公正的司法处理,结论同时提请特别注意斯普斯卡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当局没有履行该项义务,

  全力支持国际法庭为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所作的努力,要求各国和《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按照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和1995年11月22日第1022(1995)号决议的要求履行与国际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包括将法庭所追查者移送法庭的义务,并欢迎依照安全理事会的任务规定作出努力确保国际法庭的命令获得遵循,

  欢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所有继承国在其国际承认的疆界内互相承认,并强调必须全面实现关系正常化,包括按照《和平协定》在这些国家间无条件建立外交关系,并解决与这些国家的继承有关的问题,

  强调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对区域和平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性,吁请区域内各国政府和当局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促成充分尊重这种人权和基本自由,

  注意到区域内的民主化将增进持久和平的前景,有助于保障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在区域内充分尊重人权,

  欢迎1997年9月13日和14日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监督下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地举行了市或地方一级政府的选举,并呼吁在1997年12月31日的期限之前完全执行选举结果,

  注意到由世界银行和欧洲联盟主持、分别于1995年12月21日、1996年4月13日和14日和1997年7月25日召开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和平进程和重新融合以及重建努力的三个认捐会议,产生了积极影响,强调提供认捐的财政援助和技术合作在重建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经济振兴在和解进程、改善生活条件和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区域内维持持久和平中的作用,

  强调重建和财政援助的提供要视各当事方是否履行《和平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而定,

  特别欢迎欧洲联盟以及双边和其他捐助者为提供重建工作所需的人道主义和经济援助所作的重要努力,

  强调充分、全面、一贯地执行《和平协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1. 表示全力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1/这是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取得持久、公正的和平、导致区域稳定与合作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在所有各个层面实现重新融合的关键机制;

  2. 欢迎《和平协定》的某些方面得到顺利执行,包括建立持久的停止敌对行动,以及在1997年9月13日和14日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地顺利举行市一级选举;

  3. 重申要求充分、全面、一贯地执行《和平协定》;

  4. 全力支持高级代表按照《和平协定》在执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和平进程方面作出协调的努力,并呼吁各当事方充分和诚意地同他合作;

  5. 欢迎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德国波恩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3/并吁请签署《和平协定》的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充分执行这些结论,继续根据《和平协定》为实现一个和平、重新融合与稳定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而努力;

  6. 又欢迎1997年5月30日在葡萄牙辛特拉举行的和平执行理事会指导委员会部长级会议的结论,4/并要求充分执行这些结论;

  7. 吁请各当事方诚意地提供充分合作,根据《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确保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所有共同机构进行实质性运作,并敦促有关国际组织继续提供援助以满足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新的共同机构的基础结构的各项需要;

  8. 确认巩固和平的主要责任在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当局;

  9. 还确认国际社会的作用仍然必要,欢迎国际社会愿意继续努力;

  10. 强调国际社会提供的援助仍然严格地视《和平协定》和其后的义务是否获得遵守而定;

  11. 欢迎多国稳定部队为《和平协定》民事方面的执行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所作出的极其重要的贡献,并吁请所有当事方充分与之合作;

  12. 又欢迎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3/即目前正取得共识,认为1998年6月以后需要继续有国际军事存在,这种存在对维持执行《和平协定》的民事方面所必需的稳定安全环境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13. 表示全力支持联合国国际警察工作队在执行其任务方面作出的努力,并吁请所有当事方在这方面通力合作;

  14. 强调充分、全面和一贯地执行《和平协定》的重要性,包括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进行合作并遵守其命令,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创造必要条件以及为行动自由创造必要条件;

  15. 促请所有当事方毫不延迟地充分执行最近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市举行的市一级选举的结果,特别是通过组成市议会执行这些结果,并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成立反映选举结果的有效市议会;

  16. 强调必须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地建立、加强和扩大自由和多元化的新闻媒介;

  17. 坚持有必要将所有被起诉者交出给国际法庭审判,注意到法庭有权追究包括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犯下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个人责任,着重指出各当事方有义务将在其控制下领土内所有被起诉者移送法庭,并在其他方面充分遵守法庭命令,根据《法庭规约》第29条、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以及根据《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根据《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法》,为法庭的工作提供合作,包括挖掘遗骸和其他调查行为;

  18. 敦促各会员国考虑到国际法庭的命令和请求,提供充分支持,包括财务支持,以便确保贯彻法庭的宗旨,履行《法庭规约》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规定的义务;

  19. 再度重申根据《和平协定》,特别是其附件7,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自愿返回原来的家园,并且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东道国合作实现这件事,吁请各当事方立即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以及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体公民的行动和通讯自由创造必要条件,并吁请有关国际组织根据《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法》,改善便利他们返回的条件,并且欢迎联合国各机构、欧洲联盟、双边和其他捐助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继续努力并作出新的努力,设立和执行旨在便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和有秩序地返回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区域的项目,包括有助于创造有更多经济机会的安全与稳定环境的项目;

  20. 鼓励加速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和平、有秩序地分阶段返回,包括返回他们将成为少数族裔的地区,强烈谴责所有恫吓、暴力和杀戮行为,包括旨在劝阻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的行为,并且要求调查和起诉这种行为;

  21. 再度重申支持以下的原则: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在胁迫下作出的一切声明和承诺,特别是有关土地和财产的声明和承诺一律无效,并支持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不动产索赔受理委员会遵照其任务规定切实行事;

  22. 要求废除阻止战前居民返回家园的一切财产法,并且要求确保通过非歧视性的法律;

  23. 强调经济复苏和重建对成功巩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进程的重要性;

  24. 强调同布尔奇科主管及其决定充分合作的义务是两个实体必不可少的义务,并且注意到波恩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说,当事方表示遵守的程度将极大地影响1998年3月仲裁裁定的结果;

  25. 欢迎在执行《稳定区域局势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方面取得显著的进展,以及根据第四条的协议顺利地完成宣布的裁减责任,并敦促各方继续努力,充分履行义务;

  26. 强调有必要及时获得以下资料:同法庭的合作程度,其命令获得遵守的程度,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及在其境内的的情况和返回计划,《分区域军备管制协定》的情况和执行;

  27. 赞扬国际社会努力在执行《和平协定》方面发挥作用,其中包括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监测团、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伊斯兰开发银行、多国稳定部队、非政府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平执行理事会和世界银行;

  28. 又特别赞扬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负责监测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办事处、人权委员会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国际警察工作队、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和平进程中的努力,并且鼓励它们进一步参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和平进程;

  29. 决定将题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15日
第71次全体会议

 

1/ 见A/50/790-S/1995/999;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5/999号文件。

2/ 见A/52/375-S/1997/729;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1997/729号文件。

3/ 见A/52/728-S/1997/979,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

S/1997/979号文件。

4/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7/434号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