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53. 联合国国际法十年 大会, 回顾其1989年11月17日第44/23号决议,其中宣布1990至1999年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 又回顾按照第44/23号决议,这十年的主要宗旨除其它外,应为: (a) 促进对国际法原则的接受和尊重, (b) 促进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手段和方法,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 (c) 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d) 鼓励关于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更广泛了解, 并回顾其1996年12月16日第51/157号决议,其后附有十年最后期(1997至1999年)的活动方案,以及题为“条约电子数据库”的1996年12月16日第51/158号决议, 表示赞赏秘书长提出的说明,1/并审议了此说明, 回顾1986年3月21日《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维也纳公约》2/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编纂条约法的公约之一,并回顾该公约对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缔结的条约的实施的影响, 又回顾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设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工作组,以拟订能得到一般接受的关于十年活动方案的建议, 注意到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按照第51/157号和以前有关该问题的所有决议,重新召集了该工作组继续进行其工作, 审议了工作组主席向第六委员会提出的口头报告,3/ 1. 表示赞赏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就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所做的工作,并请第六委员会工作组在第五十三届会议上按照其任务和工作方式继续进行工作; 2. 又表示赞赏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开展活动执行十年最后期(1997至1999年)的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关于国际法各种议题的会议; 3. 请方案中提及的所有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酌情向秘书长提供、更新或补充有关其为执行该方案所开展活动的资料,以供列入第51/157号决议第8段要求提交的报告; 4. 鼓励各国酌情在国内传播秘书长提出的说明1/中所载的资料; 5. 又鼓励各国考虑批准或加入《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维也纳公约》,2/鼓励已签署此公约的国际组织交存对公约的正式确认书,和有资格加入的其他组织早日加入公约; 6. 鼓励各缔约国和国际组织或机构、包括保存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实施《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义务,如果有的话,以软盘或其他电子形式提供任何条约的文本,并且如果有的话,考虑提供英文或法文或根据需要这两种语文的译本,以协助及时出版联合国《条约汇编》; 7. 请秘书长将实施《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条例4/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第12条第2款(a)至(c)项范围的多边条约执行规定; 8. 鼓励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继续努力,为检索有关联合国在国际法领域活动的资料提供便利,并使《联合国法律年鉴》按期出版; 9. 鼓励秘书长继续拟订政策,通过互联网将联合国《条约汇编》和《交给秘书长保存的多边条约》提供检索,包括为此回收费用时特别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10. 请秘书长着手将《交给秘书长保存的多边条约》出版物中所载的条约清单译为联合国的各种正式语文,并以报告形式出版; 11. 又请秘书长确保根据各常驻代表团的需要,继续向它们免费分发上文第9段中所述的出版物的硬拷贝; 12. 呼吁各国和从事国际法领域工作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部门为推动方案的执行作出财政捐助或实物捐助; 13. 再次请秘书长提请各国和从事国际法领域工作的国际组织和机构注意该方案; 14. 赞赏地注意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包括就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15.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15日
1/ A/52/363。 2/ A/CONF.129/15。 3/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第六委员会》,第30次会议(A/C.6/52/SR.30),及更正。 4/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859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