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54. 为纪念19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
和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采取的行动

大会,

再次重申联合国及其会员国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对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目标的承诺,这体现在大会在该议程项目下的各项决议,1/

铭记分别于1899年和1907年在海牙举行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国际和平会议所标志的国际法逐渐发展和编纂的长期以来早已确立的传统,

回顾定于1915年在海牙举行的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由于在其前一年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未举行,

又回顾大会1996年12月16日第51/159号决议所提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召开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以期审议即将迈入21世纪的后冷战世界的国际法律与秩序问题的提议,以及荷兰王国提出的关于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的倡议,

并回顾大会第51/159号决议请俄罗斯联邦和荷兰两国政府作为紧急事项,安排与其他有兴趣的会员国就1999年将采取的行动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讨论,并在这方面征求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有关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合作,

注意到在这方面于1997年4月22日在海牙和平宫举行了一次“1999年之友”会议,邀请了世界所有区域二十个国家以及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由非政府组织联合组成的“海牙和平呼吁”的代表出席,就有关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行动纲领案的各种提议进行协商,

满意地注意到荷兰和俄罗斯联邦提出的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的行动纲领2/体现了上述所有各项提议,与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目标相符,

又注意到行动纲领除其他外,要求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之际,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百年纪念讨论的结果,

并注意到该行动纲领对联合国不涉及预算问题,

1. 欢迎荷兰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的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的行动纲领,2/其目标在于促成第一次和第二次国际和平会议各项主题的进一步发展,可视为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

2. 鼓励:

(a) 荷兰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着手执行行动纲领;

(b) 所有国家参加行动纲领所列的活动,以及开展这种活动,并在全球一级及区域和国家各级协调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

(c) 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普遍参加依照行动纲领开展的活动,特别要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代表的参加问题;

3. 鼓励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附属机关、计划署和专门机构,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和秘书处在各自的任务规定、权限和预算范围内,并鼓励其他国际组织:

(a) 合作实施行动纲领并协调它们在这方面的努力;

(b) 考虑参加行动纲领中所设想的各种活动;

4. 请秘书长确保本组织与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有关的活动同行动纲领保持一致,并相应地朝此方向作出努力;

5.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中题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项目下列入一个题为“纪念19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和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的行动进展情况”的分项目。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特别是第44/23号和第51/157号决议。

2/ A/C.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