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55. 国际谈判指导原则草案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国家间合作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宪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其中要求大会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促进国际合作,

考虑到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目标,

重申《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的规定,

铭记各国在谈判中应以国际法的有关原则为指导,

铭记建设性和有效的谈判能对实现《宪章》的宗旨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这种谈判能够有助于国际关系的管理,和平解决争端和制定新的国家行为国际规范,

注意到确定和协调国际谈判指导原则可以有助于在谈判中提高谈判各当事方的可预测性,减低不确定性和促进信任气氛,并可提供进行谈判的参考框架,

审议了题为“国际谈判指导原则草案”的分项目,

1. 强调在管理国际关系、和平解决争端和制定新的国家行为国际规范方面进行有效谈判的重要性;

2. 注意到A/52/141号文件所载的国际谈判指导原则草案和在审议这个问题期间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包括需要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

3.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由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工作组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4. 请所有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在1998年8月1日之前,就国际谈判指导原则草案的内容,向秘书长提出书面意见和提议;

5. 请秘书长将上文第2和第4段所述的意见和提议转递工作组加以审议;

6.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中题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项目下列入题为“国际谈判指导原则草案”的分项目。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