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56. 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1/

强调进一步进行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重要性,这是实施《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2/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的一种方法,

又强调国际法委员会在实现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各项目标方面的作用,

认识到将法律问题和起草问题,包括可能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作更仔细审议的专题,发交第六委员会,并使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能够进一步增进它们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贡献,是可取的做法,

回顾必须不断地审查那些初次或再次引起国际社会注意,可能适合逐渐发展和编纂成为国际法,因而也许可以列入国际法委员会未来工作方案的专题,

强调第六委员会在就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辩论时,如能作好安排,提供条件使报告中所述的每一个主要专题都能得到专心处理,将是有益的,

希望进一步加强第六委员会作为政府代表机构同国际法委员会作为独立法律专家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期改善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对话,

1.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1/并表示赞赏委员会该届会议所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完成了关于国家继承中自然人国籍问题的条款草案的一读和关于规范性多边条约、包括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的初步结论;

2. 提请各国政府注意,国际法委员会很需要得到它们对其报告第三章所确定的所有具体问题的意见,特别是关于:

(a) 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继承中自然人国籍问题的条款草案,并促请它们于1998年10月1日前提交书面评论和意见;

(b) 委员会关于规范性多边条约、包括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的初步结论;

3. 建议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到各国政府的评论和意见,包括书面的或在大会辩论中口头作出的评论和意见,继续进行其目前方案中各个专题的工作;

4.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请所有愿意这样做的由规范性多边条约设立的条约机构以书面方式就它们对委员会关于规范性多边条约、包括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的初步结论提出评论和意见以及注意到各会员国就此事提出的意见,并注意到会员国就此事表示的意见;

5. 请各国政府就国家继承引起的影响到对法人国籍的实际问题提出评论和意见,以帮助国际法委员会决定今后在“国家继承中国籍问题”这个专题的这一方面的工作;

6. 回顾国际法委员会很需要得到各国政府对委员会1996年第四十八届会议一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意见;3/

7.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决定4/着手进行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专题的工作,第一步处理预防问题,并重申请以前尚未这样做的各国政府以书面方式对国际责任这个专题,包括委员会的工作组在其1996年第四十八届会议时拟定编制的条款草案,5/提出评论和意见,以帮助委员会进行关于这个专题的工作;

8. 赞同国际法委员会将“外交保护”和“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两个专题列入其议程;6/

9. 赞赏地欢迎国际法委员会就其内部事项采取的步骤,并鼓励其考虑到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所进行的讨论,继续提高效率和生产率;

10.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1/第225至227段所载关于在1998年举行分期届会问题的评论;

11. 又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1/第228段中关于今后届会会期的立场;

12. 请国际法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在其年度报告中,就每一专题提出在哪些具体问题上,如果各国政府在第六委员会或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将会特别有助于为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13. 赞赏地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正在审查其与其他关注国际法的机构的合作与关系,并请委员会同秘书长协商,进一步审议其章程第16条(e)项和第26条第2款的实行问题;

14. 指出同关注国际法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专家协商可帮助各国政府考虑是否就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作出评论和意见,以及帮助它们拟定其评论和意见;

15. 重申其以前关于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编纂司的作用以及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简要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各项决定;

16. 再次表示希望继续结合国际法委员会各届会议举办讨论会,并希望让愈来愈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与会者有机会参加这些讨论会,呼吁有能力的国家为举办这些讨论会提供迫切需要的自愿捐款,并请秘书长根据需要向这些讨论会提供适当的服务,包括口译服务;

17. 请秘书长将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记录和各国代表团在口头发言时可能一起散发的书面发言送交委员会,提请其注意,并按照惯例编制和散发一份关于辩论情况的专题摘要;

18. 表示感谢秘书长为纪念国际法委员会成立五十周年,于1997年10月28日和29日组织举行了国际法逐渐发展和编纂问题座谈会;

19. 欢迎国际法委员会决定于1998年4月22日和23日在日内瓦为庆祝委员会五十周年举行两天的讨论会;

20. 建议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于1998年10月26日开始。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2/10)。

2/ 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3/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0号》及更正(A/51/10和Corr.1),第八章,D节。

4/ 同上,《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2/10),第168段。

5/ 同上,《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0号》及更正(A/51/10和Corr.1),附件一。

6/ 同上,《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2/10),第22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