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59.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审议了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1/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2/和《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间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3/以及东道国的责任,

认识到东道国主管当局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防止任何危害各国代表团及其人员安全的行为,

注意到指导该委员会审议对联合国社区和东道国有影响的问题的合作和相互谅解精神,

考虑到许多会员国日益深切关心和关注该委员会的工作,

考虑到该委员会以及使用外交车辆问题工作组的会议专门审议了题为“交通工具:机动车辆的使用、泊车和有关问题”的题目,

1. 赞同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1/第118段中所载的建议和结论;

2. 认为维持适当条件,使派来开会和派驻联合国各代表团能够正常工作,符合联合国和所有会员国的利益,并请东道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各代表团的运作受到任何干扰,同时促进地方当局遵守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规范;

3. 表示赞赏东道国所作的努力,并希望继续本着合作精神和依照国际法解决在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引起关切的问题;

4. 欢迎该委员会致力为外交界寻找担负得起的保健计划;

5. 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东道国以往对某些代表团的工作人员和秘书处某些国籍的工作人员施加的旅行限制仍在实行,再度敦促东道国考虑取消这种旅行限制,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受影响的国家、秘书长和东道国的立场;

6. 吁请东道国审查关于外交车辆泊车问题的措施和程序,以回应外交界越来越大的需要,并就这些问题与该委员会协商,又请东道国与主管当局一道采取步骤,以公平、非歧视性、有效率、符合国际法的方式,并适当地顾及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在该委员会及其使用外交车辆问题工作组中提出的提议,解决外交车辆的泊车问题,以便维持适当条件,使派来开会和派驻联合国各代表团能够运作;

7. 请该委员会在观察员的参与下审查其成员和组成,审议有关其成员和组成的建议,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第六委员会报告其审议结果;

8. 请秘书长继续积极处理联合国与东道国在所有方面的关系;

9. 请该委员会按照大会1971年12月15日第2819(XXVI)号决议继续进行工作;

10. 决定将题为“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6号》(A/52/26)。

2/ 第22 A (I)号决议。

3/ 见第169(II)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