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60.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1月25日第47/33号、1993年12月9日第48/31号、1994年12月9日第49/53号和1995年12月11日第50/46号决议,

考虑到大会在其1996年12月17日第51/207号决议中决定重申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并决定筹备委员会于1997年2月11日至21日、8月4日至15日和12月1日至12日以及1998年3月16日至4月3日开会,以完成起草可以得到广泛接受的公约综合案文,提交全权代表外交会议,

回顾大会还在其第51/207号决议中决定于1998年举行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以期最后拟定和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

认识到促进就实质性事项达成一般协议以完成该会议的工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1997年2月21日筹备委员会第51次会议欢迎意大利政府提议在罗马举行外交会议,并建议大会依照其第51/207号决议,在会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在处理为会议作出必要安排的问题时,根据这项提议作出决定,但有一项了解,即在罗马举办这次会议将根据在联合国总部或其他联合国办事处所在地以外举行这类活动的经费筹措惯常做法进行,1/

注意到会议委员会在其报告2/中建议大会通过该报告中所载的1998-1999两年期会议日历草案,

欢迎意大利政府在表示愿意担任1998年6月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会议的东道国后所采取的步骤和提出的建议,包括于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举行这次会议的提议,

1. 非常感谢地接受意大利政府担任联合国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东道国的慷慨提议;

2. 请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按照大会第51/207号决议继续进行工作,并在其各届会议结束时,向全权代表会议转递它按照其任务规定拟订的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草案;

3. 决定于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罗马举行全权代表会议,开放给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及各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参加,以期最后拟定和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并请秘书长邀请这些国家参加该会议;

4. 请秘书长在筹备会议最后一届会议召开前拟订全权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草案,提交筹备委员会供其审议和向全权代表会议提出建议,以期全权代表会议按照大会议事规则通过该议事规则,并提供便利就全权代表会议的工作安排和方法、包括议事规则进行协商;

5. 敦促尽量多的国家参加全权代表会议,以促进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支持;

6.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依照第51/207号决议设立一个信托基金,资助最不发达国家参加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和参加全权代表会议;欢迎若干国家决定向信托基金作出捐款,并鼓励各国向该基金提供自愿捐款;

7. 请秘书长设立一个自愿捐款信托基金,用来支付上文第6段所述的信托基金所不包括的发展中国家参加筹备委员会和全权代表会议工作的费用,并请各国向这个信托基金提供自愿捐款;

8. 又请秘书长邀请依照各项有关决议3/得到大会长期邀请的组织和其他实体的代表出席全权代表会议,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和工作,但有一项了解,即这些代表将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全权代表会议;并邀请有关区域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包括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全权代表会议;

9. 并请秘书长邀请由筹备委员会适当考虑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5日第1996/31号决议第七编的规定,以及特别考虑到其活动与全权代表会议工作的相关性而认可的非政府组织依照在筹备委员会中采取的做法参加全权代表会议,但有一项了解,即参加是指出席其全体会议以及除起草小组以外各附属机构的正式会议(除非全权代表会议在具体情况下另作决定),收到正式文件的印本,把它们的材料提供给代表们,以及按照全权代表会议将来通过的议事规则,在适当情况下由它们数目有限的代表在开幕式和(或)闭幕式会议上讲话;

10. 决定将题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见A/AC.249/1997/L.5,附件三。

2/ A/52/32和Corr.1和Add.1-3。最后文本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32号》。

3/ 第253(III)、477(V)、2011(XX)、3208(XXIX)、3237(XXIX)、3369(XXX)、31/3、33/18、35/2、35/3、36/4、42/10、43/6、44/6、45/6、46/8、47/4、48/2、48/3、48/4、48/5、48/237、48/265、49/1、49/2、50/2、51/1、51/6、51/204和52/6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