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61.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1975年12月15日设立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第3499(XXX)号决议,及其后各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还回顾其1993年8月17日关于振兴大会工作的第47/233号决议,

又回顾其1992年12月11日关于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的问题的第47/62号决议,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问题及与安全理事会有关的其他事项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1/

回顾其1993年9月20日第47/120 B号决议所载与特别委员会的工作有关的内容,

又回顾其1997年7月31日关于加强联合国系统的第51/241号决议和其1997年9月15日题为“《和平纲领》补编”的第51/242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作为该决议附件的关于协调和关于联合国施加制裁问题的文本,

还回顾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并重申其权力和独立性,

满意地注意到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增多,

认为需要找到加强法院的切实可行的方式与方法,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各机构惯例汇编》和《安全理事会惯例汇编》的报告,2/

回顾其1996年12月17日第51/209号决议,

审议了特别委员会关于其在1997年举行的会议的工作报告,3/

1.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3/

/ 2. 决定特别委员会于1998年1月26日至2月6日召开其下一届会议;

3. 请特别委员会在其1998年会议上依照大会1995年12月11日第50/52号决议第5段的规定:

(a) 继续审议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有方面问题的所有提议,以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并在这方面,审议已经或可能提交特别委员会1998年会议的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其他提议,包括关于加强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的订正提议、4/关于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并提高其效能的订正工作文件、5/题为“关于实行和执行制裁和其他强制性措施的基本条件和标准的一些想法”的订正工作文件6/以及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及预防和解决危机和冲突机制的宣言草案的工作文件;7/

(b) 继续优先审议执行《宪章》中有关援助因实施《宪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问题,审议时应考虑到秘书长的各个报告、8/就这个题目提出的各种提议、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对这个问题举行的辩论和大会第51/242号决议附件二所载的关于联合国施加的制裁问题的文本,以及大会1995年12月11日第50/51号、1996年12月17日第51/208号和1997年12月15日第52/152号决议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c) 继续进行关于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问题的工作,并在这方面继续审议关于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各种提议,包括关于设立一个解决争端事务处在争端初期提供服务或作出反应的提议,以及关于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各种提议;

(d) 参照秘书长依照第50/55号决议提交的报告、9/秘书长题为“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10/以及各国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就这个问题表示的意见,继续审议关于托管理事会的各种提议;

4. 请各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和国际法院(如果它希望这样做的话),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它们对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增多对其工作的影响的评论和意见,但有一项理解,即不论因此项邀请可能采取什么行动,都不致引起要对《联合国宪章》或《国际法院规约》作出任何修改;

5. 请秘书长考虑到在第六委员会框架内举行的辩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实际建议,竭尽全力及时实施其关于编制和出版《联合国各机构惯例汇编》和《安全理事会惯例汇编》补编的报告2/第59段所建议的那些步骤,以增订这两份汇编,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关于此事的进展报告;

6. 请特别委员会在其1998年会议上继续确定在其今后工作中加以审议的新议题,以期对振兴联合国工作作出贡献,和讨论如何向大会在这个领域的各个工作组提供协助,并在这方面审议加强特别委员会与其他处理联合国改革问题的工作组之间协调的方式与方法,包括特别委员会主席在这方面的作用;

7. 请特别委员会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关于其工作的报告;

8.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7号》及更正(A/51/47和Corr.1)。

2/ A/52/317和Corr.1。

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33号》及更正(A/52/33和Corr.1)。

4/ 同上,《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33号》(A/51/33),第56段。

5/ 同上,《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33号》及更正(A/52/33和Corr.1),第59段。

6/ 同上,第29段。

7/ 同上,《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33号》(A/51/33),第128段。

8/ A/48/573-S/26705(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年,1993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 A/49/356, A/50/60-S/1995/1(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月、2月和3月份补编》),A/50/423、A/50/361、A/51/317和A/52/308。

9/ A/50/1011。

10/ A/51/950和Add.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