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63. 修正大会议事规则第一○三条

大会,

回顾其1971年12月17日第2837(XXVI)号决议,特别是该决议题为“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问题特别委员会的结论”的附件二第42段,该附件已被收录为大会议事规则的附件五,

考虑到大会各主要委员会的工作日益繁重,

认为每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团都应当有所有各区域集团的代表,

1. 决定修正大会议事规则第一○三条第一句如下:“每个主要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和报告员一人”;

2. 又决定此项修正应自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起生效。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