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67. 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大会,

重申其1991年12月19日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协调的第46/182号决议,

深为关切过去几年复杂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数目日增,特别是武装冲突和冲突后状况,造成生命丧失、受害者的痛苦、难民和其他国内流离失所者流亡和财物破坏的急剧增加,这种情况扰乱了受害国家、特别是受害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努力,

意识到国际社会必须援助和保护在复杂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冲突后状况中受影响的平民,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

又认识到在冲突后人道主义和其他复兴和复原援助、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并重新融入社会、前战斗人员恢复平民生活和重新建立对人权的尊重以及必须确保顺利地从救济过渡到复原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十分重要,

注意到关于保护向冲突情况中的难民和其他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问题的1997年6月19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1/和1997年5月21日在安全理事会第3778次会议上公开辩论中发表的意见,

注意到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对依法惩处那些须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所能发挥的作用,在这方面称赞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1996年12月17日第51/207号决议,

意识到人道主义行动通常都是通过各国政府和联合国及其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彼此间密切合作执行的,

赞扬那些往往冒极大个人危险、参加人道主义行动的人的勇气,

痛惜人道主义人员在复杂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冲突后状况下伤亡日增,以及参与人道主义活动的人员往往遭受身体暴力和骚扰,

1. 大力强调亟须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范,包括有关国际和当地人道主义人员安全和保障的原则和规范受到尊重和促进;

2. 强烈谴责任何妨碍或阻止人道主义人员履行其人道主义职务,或使他们遭受威胁、武力对付或往往造成伤亡的身体攻击的行为或不行为;

3. 呼吁各国政府和处于复杂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特别是武装冲突或冲突后状况的当事方,在有人道主义人员作业的国家里,遵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同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机构和组织充分合作,并保证人道主义人员安全地通行无阻,让他们能有效执行任务,协助受影响平民,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

4. 呼吁各国政府和在有人道主义人员作业的国家里的当事方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保证人道主义人员的生命和福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5. 重申所有人道主义人员必须尊重他们活动的国家的国内法;

6. 敦促所有国家确保充分调查在其领土上发生的任何威胁或侵犯人道主义人员的行为,并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对犯下此种行为的人起诉;

7. 欢迎有机会于1998年1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次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定期会议讨论尊重人道主义人员和此种人员的安全的问题,并请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2/的所有缔约国积极参加该会议;

8. 鼓励所有国家成为有关国际文书、包括1994年12月9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3/的缔约国,并充分遵守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

9. 请秘书长考虑到各国政府、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其他有关人道主义行动者和联合国安全协调员的观点,就所有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以及为改善这种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7年12月16日
第73次全体会议

 

1/ S/PRST/1997/34;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1997年》。

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3/ 第49/59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