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77. 死亡和伤残福利金 大会, 回顾其1997年6月17日第51/218 E号决议第二节第6段,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死亡和伤残福利金的报告1/ 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以及会员国在第五委员会表示的意见,3/ 强调有必要早日办理好对死亡和伤残补偿要求的理赔,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死亡和伤残福利金的报告;1/ 2. 又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3. 授权秘书长毫不延迟地执行其报告第二节所载的关于对各部队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发生的死亡和伤残支付补助金的行政和支付安排与程序; 4. 重申请秘书长按照第51/218 E号决议,尽快但不迟于1998年4月提出通过这种新的简化制度减少行政资源的建议; 5. 又重申请秘书长在他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新的自行保险制度所需费用的资料; 6. 请秘书长尽快但不迟于提出补偿要求之日后3个月内,对索取死亡和伤残补偿的要求作出理赔; 7. 又请秘书长在这个新制度中,在审核所有与特派团有关的死亡和伤残的补偿要求时,继续考虑到这种受伤或死亡是应予补偿的,除非受伤或死亡是因为特遣队受伤或死亡的成员自己严重疏忽或者有意识的不当行为所致;并还请秘书长将此一概念写入给部队派遣国的备忘录。
1997年12月18日
1/ A/52/369。 2/ A/52/410。 3/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第五委员会》,第6、7、21和22次会议(A/C.5/52/SR.6,7,21和22)及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