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81. 以单方面经济措施作为向发展中国家
进行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有关原则,

重申《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其中声明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单方面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各类型的措施来胁迫另一国,以图使该国在行使主权权利时屈服顺从,

铭记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有关决议、规则和规定所载的关于指导国际贸易制度和促进发展的贸易政策的总原则,

回顾其1989年12月22日第44/215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210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168号和1995年12月20日第50/96号决议,

严重关切采用单方面经济胁迫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发展努力产生的特别不利影响,以及对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全世界为争取建立非歧视的和开放的多边贸易制度所作努力的普遍不良影响,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2/

2. 促请国际社会采取紧急和有效的措施,消除对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使用既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授权、又不符合《联合国宪章》明示的国际法原则并违反多边贸易制度基本原则的经济胁迫措施;

3. 请秘书长继续监测强制施行这类措施的情况,并研究这类措施对受害国的影响,包括对贸易和发展的影响;

4. 还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7年12月18日
第77次全体会议


 



1/ 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2/ A/5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