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83. 与发展中内陆国的特殊需要和问题有关的具体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89年12月22日第44/214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212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169号和1995年12月20日第50/97号决议及《发展纲领》1/的有关部分,

认识到因为领土不通海洋,加上远离世界市场并与之隔绝,又由于过境费用高昂和风险很大,发展中内陆国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努力受到严重的制约,

又认识到发展中内陆国家中有十六个还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并且认识到它们的地理位置是对它们应付发展挑战的总能力的又一制约因素,

进一步认识到大多数过境国本身都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重的经济问题,包括运输部门缺乏适当的基础设施的问题,

回顾处理发展中内陆国过境问题的措施需要这些国家与其毗邻过境国进行更密切和更加有效的合作与协作,

注意到加强双边合作安排及分区域合作和一体化以及各区域委员会在缓解发展中内陆国的过境问题和改进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的过境运输系统方面的活动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认识到这些安排、分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及活动的重要作用,

又注意到加强现有国际支助措施以便进一步解决发展中内陆国的问题的重要性,

进一步注意到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政府专家和捐助国与金融和发展机构的代表于1997年6月18至20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次会议,

欢迎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特别股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主持下于1997年5月20至22日在乌兰巴托举行的关于过境运输合作的东北亚内陆国和过境国第一次分区域协商会议,

1. 欢迎秘书长的说明,其中转递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关于与发展中内陆国的特殊需要和

问题有关的具体行动的进度报告;2/

2. 重申按照国际法内陆国享有出入海洋的权利和以各种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

3. 又重申发展中过境国在对其领土行使全面主权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向发展中内陆国提供的权利和便利设施绝不侵犯过境国的合法权益;

4. 吁请发展中内陆国及其毗邻过境国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协作,包括双边合作,以处理过境问题,除其他外,应改善过境运输的基础设施和管制过境运输业务的双边和分区域协定,发展过境运输的合资企业,以及加强过境运输的体制与人力资源,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南南合作也可在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5. 再度呼吁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紧急并优先实施与发展中内陆国特殊需要和问题有关的具体行动,这些行动载于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宣言、联合国最近几次与发展中内陆国有关的重大会议的成果以及《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与捐助界之间的过境运输合作全球框架》;3/

6. 注意到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政府专家及捐助国、金融机构和发展机构代表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商定结论和建议及关于今后行动的提议;4/

7. 欢迎关于过境运输合作的东北亚内陆国和过境国第一次分区域协商会议通过了《乌兰巴托谅解备忘录》;

8. 又欢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在同捐助国和捐助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区域委员会和有关次分区域机构合作下,继续应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的要求,视需要组织特定的协商小组,以确定在国家和分区域两级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和拟定行动方案;

9. 强调应将改善过境运输的设施和服务方面的援助作为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经济发展总战略的一部分,因而捐助者的援助应考虑到发展中内陆国长期经济结构改革的需要;

10. 邀请捐助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多边金融机构以赠款或优惠贷款方式向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提供适当的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建造、维修和改善其运输、储存和其他与过境有关的设施,包括安排备用路线和改善通讯,以及促进分区域、区域和国际项目和方案;

11. 请秘书长在1998-1999两年期总的资源范围内,于1999年在纽约再召开一次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政府专家以及捐助国及金融和发展机构包括有关区域及分区域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委员会代表会议,审查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的过境系统的发展进度,包括部门问题和过境运输成本问题,以探讨拟订面向行动的具体措施的可能性;

12. 请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争取自愿捐款,以确保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以及捐助国、金融机构和发展机构的代表参加本决议第11段所述的会议;

13.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制订国际措施以处理发展中内陆国家的特殊问题方面的贡献,并促请该会议除其他外,包括通过个案研究等办法,不断审查过境基础设施、机构和服务的逐步发展,监测商定措施的实施情况,必要时进行个案研究,合作推行所有有关的倡议,包括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倡议,并充当发展中内陆国关心的跨区域性问题的协调中心;

14. 邀请联合国秘书长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协商,采取适当措施,使本决议所要求的活动得到有效实施,并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九届会议的结果,维持该会议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内陆国和岛国特别协调员办事处适当的工作人员人数和设备,加强其能力,以有效地执行其任务,进一步支助发展中内陆国;

15. 请联合国秘书长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一起编制一份关于本决议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和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1997年12月18日
第77次全体会议



1/ 第51/240号决议,附件。

2/ A/52/329,附件。

3/ TD/B/42(1)/11-TD/B/LDC/AC.1/7,附件一。

4/ 见TD/B/44/7-TD/B/LDC/AC.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