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84. 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

大会,

重申1979年通过的《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维也纳行动纲领》、1/大会1995年12月20日第50/101号决议、联合国所有其它有关决议和决定以及关于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的联合国各次重大会议的成果继续有效,

注意到1997年3月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举行的不结盟国家生物多样化领域的科学和技术专家会议,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应有机会利用科学和技术,以提高其生产力和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并强调需要特别促进、协助和酌情资助发展中国家以相互商定的有利条件,包括减让条件和优惠条件,获得和得到转让无害于环境的技术和相应专长,同时考虑到必须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强调鉴于多数最先进的无害环境技术均为私营部门所开发和掌握,因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包括支助性经济和财政措施以及切合实际的环境条例和遵守机制将如大会1997年6月28日S/19-2号决议附件第90段所申明的,有助于刺激私营部门对发展中国家投资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

还强调如大会S/19-2号决议附件第90段所申明的,各国政府和国际发展机构应进一步努力,根据相互商定的减让条件,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转让私人所有的技术,

表示关切很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很有可能在科学和技术进展带来越来越多收益的全球化进程中被冷落一旁,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领域作出自身努力的重要性,

注意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关于在1999年召开一次世界科学会议的建议,

认识到信息技术是科学和技术的规划、开发和决策的重要必要条件,并认识到信息技术对社会具有意义深远的影响,

重申联合国应在促进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以此作为其优先事项之一,并在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的支持和协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强调需要加强联合国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处理科学和技术领域中有关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在其工作方案方面为会员国,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从事的工作,并重申委员会作为一个全球论坛,在审查科学和技术问题、增进对科学和技术政策的了解、在联合国系统内制定有关科学和技术的建议和准则等所有与发展有关的方面,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但这并不妨碍大会1996年5月24日第50/227号决议倡议的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其附属机关进行的审查,同时铭记大会其他有关决议,

认识到需要为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提供充分资源,

还认识到各国政府、各区域和国际机构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妇女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和参与科学和技术领域,尤其是在妇女没有参与或参与不足的领域,

注意到秘书长题为“宏观经济政策问题: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的报告,2/

1. 重申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5日第1997/306号决定,3/其中根据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关于其第三届会议的报告核可了第四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2. 认识到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正在开展的工作,强调将在委员会框架内开展的活动十分重要,包括科学和技术领域中各种各样广泛的和新的全球性挑战,鼓励支助这些工作,并在这方面重申委员会1997-1999年休会期间的实质性主题将是“科学技术伙伴关系和国家能力建设网络”;

3. 重申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能力建设仍应是联合国议程上的一个优先问题,并促请加紧和加强国际合作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本国的科学和技术能力建设,包括利用国外的科学和技术发展和对其加以修改使之适合当地情况的能力;

4. 还认识到政府在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是为发展科学和技术能力提供适当的规章条例和激励办法;

5. 又认识到私营部门在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在转让和发展科学和技术能力方面;

6. 强调需要特别通过有效的政策指导和更好的协调,包括在技术评价、监测和预测方面、在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以及在创造有利于开发新的无害环境技术的条件方面的国际合作,作为联合国工作内一项跨领域的关切事项,加强联合国在科学和技术领域的重要作用,要求联合国各组织、基金和方案继续以协调和敏捷的方式展开工作,编制已证实有用的技术目录,让发展中国家能对最新技术作出实际有效的选择;

7. 重申需要履行《21世纪议程》4/第34章、大会第十九届特别会议的成果以及《发展纲领》5/所载关于提供财政资源和转让技术的各项承诺;

8. 又重申需要持续、有保证地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推动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尤其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根据其优先次序进行的本国能力建设;

9. 强调目前涉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合作形式应予以利用和扩大,在这方面,还强调必须按照大会S/19-2号决议附件第88段以及大会其他有关决议和决定,查明转让公有和私有技术的障碍和限制,以减少这种限制,同时创造财政上和其他方面的具体鼓励措施,促进转让这种技术;

10.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利用其互补能力进行合作的重要性,需要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建立或加强国家技术和信息中心和在分区域、区域、区域间和全球各级上建立网络,进一步推进这种合作,促进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研究、培训和传播以及合办项目,并敦促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国际、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和方案继续提供支助并加强支助,为上述努力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

11. 重申大会在S/19-2号决议附件第93段中的申明,即在包括区域一级在内的各级建立转让技术中心将大有助于实现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无害环境技术的目标,为此,联合国现有机构和机制,适当时包括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和环境合作机制、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中心、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各区域委员会应进行合作;

12. 邀请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评介其在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提供援助和促进合作的能力,并说明它们最有能力在哪些领域协助有关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制订和实施关于这种技术的国家战略;

13.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一份报告,说明实施本决议的进展情况。

 

1997年12月18日
第77次全体会议




1/ 《联合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会议的报告,1979年8月20日至31日,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79.I.21和更正),第七章。

2/ A/52/320。

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11号》(E/1997/31)。

4/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5/ 第51/240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