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86. 恢复通过伙伴关系加强促进发展的国际经济合作的对话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21日第48/165号、1994年12月19日第49/95号、1995年12月20日第50/122号和1996年12月16日第51/174号决议,

注意到《发展纲领》1/以及相关的后续贯彻和实施规定获得通过,认为需要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发展,以求有效地贯彻《纲领》,

又注意到秘书长题为“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恢复通过伙伴关系加强促进发展的国际经济合作的对话”的报告,2/

1. 重申继续需要加强建设性对话和真诚的伙伴关系,以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发展;

2. 又重申这种对话应按照大会和联合国最近各次会议的有关决议,回应互利互惠、真正相互依存、分担责任和谋求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争取改善有利于这种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的伙伴关系等迫切需要,联合国系统也应加强其活动,促进这种对话;

3. 请大会主席开始同会员国协商,以求及早确定以全球化和相互依存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及其所涉的政策问题为主题的为期两天的高级别对话的方式、讨论重点和举行时间,这次为期两天的高级别对话将在有利于保持其本质和特点的适当时候举行;

4. 邀请各国政府对高级别对话包括其筹备工作提出意见,并鼓励它们参加这次对话;

5. 请秘书长同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部门、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发展行为主体密切合作,开始筹备这样一次对话;

6. 确认必须为未来的高级别对话拟订方式和主题,要倚重这次高级别对话的经验,并在这方面请会员国为此进程提供投入;

7. 决定将题为“恢复通过伙伴关系加强促进发展的国际经济合作的对话”的分项目列入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的适当项目之下。

 

1997年12月18日
第77次全体会议



1/ 见第51/240号决议。

2/ A/5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