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92.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后续活动
与人类住区委员会今后的作用

大会,

欢迎1996年6月3日至14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成果,1/

铭记其1970年12月15日第2718(XXV)、1972年12月15日第3001(XXVII)号和1974年12月16日第3327(XXIX)号决议,特别是1977年12月19日第32/162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决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将住房、造房和规划委员会改为人类住区委员会,

考虑到其1996年12月16日关于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成果的实施情况的第51/177号决议和1996年5月24日关于联合国在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中进行改组和振兴的进一步措施的第50/227号决议,

回顾大会在51/177号决议中重申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决议,包括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62号决议和第50/227号决议,同人类住区委员会一起应构成一个三级政府间机制,以监督《生境议程》2/实施活动的协调工作,

深信将对人类住区发展采用统一做法并在协调贯彻实施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中重大国际会议成果的范围内开展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后续活动,

委员会的职能纲要

1. 重申作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个常设委员会,人类住区委员会在联合国系统内应在监测《生境议程》2/实施情况以及就此为理事会提供咨询方面发挥中心作用;

2. 呼吁所有相关的联合国组织和专门机构根据其任务规定,确定它们将为实施《生境议程》采取的行动,并请它们将其行动通知行政协调委员会;

3. 呼吁联合国系统的各基金和规划署以及区域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酌情特别在实地一级充分支持《生境议程》的有效实施;

4. 请布雷顿森林机构考虑它们如何积极参与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贯彻实施工作以及加强它们为此同联合国系统进行的合作;

5. 决定鉴于非政府组织、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研究机构在促进人类住区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商关系的1996年7月25日第1996/31号决定的有关规定,鼓励此类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职权规定

6. 重申第32/162号决议规定的人类住区委员会的现行任务,同时强调该任务具有的规范和推动性质;

7. 特别重申委员会有责任对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生境)、其中包括联合国生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的工作提供全面政策指导并加以监督;

8. 考虑到委员会应根据《生境议程》第222至227段并依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提出的建议、特别是《21世纪议程》3/第七章完成其任务;

9. 决定委员会应在执行其任务时协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实施《生境议程》的进展进行监测、审查和评估,具体做法包括对各国政府、地方当局及其协会、有关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意见进行分析;

10. 还决定委员会应确定有关需要改进全系统协调的问题以及促进这种协调的方式,以便协助理事会开展协调工作;

委员会议程和工作方案的结构

11. 敦促委员会通过一个多年期工作方案,采用突出重点和分列专题的做法,最后于2001年对《生境议程》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工作方案除其它事项外,将为评估《生境议程》实施工作的进展提供一个框架,并与会议的协调贯彻工作相符;

12. 决定委员会在工作方案方面的工作应与《生境议程》的有关规定密切相关,以便确保《生境议程》得到有效实施;

13. 还决定人类住区委员会今后届会的议程应列入源于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以下实质性项目:

(a) 多年期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问题;

(b) 与“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和“人人拥有适当住房”专题相关的联合国计划和行动方案;

(c) 新出现的问题、趋势和针对涉及人类住区发展的问题采用的新做法;

14. 还决定委员会第十七和十八届会议的重点是监测《生境议程》的实施工作和评估其影响并围绕《生境议程》以下四个实质性领域:

(a) 人人拥有适当住房,并列入《到2000年全球住房战略》的监测工作;

(b) 在不断城市化的世界中进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并列入《21世纪议程》第七章的监测工作;

(c) 能力建设和机构的发展;

(d) 国际合作与协调;

15. 决定:

(a) 委员会1999年第十七届会议将审议上述实质领域;

(b) 委员会2001年第十八届会议将酌情把重点放在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

(c) 在专家小组的协助下,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生境)将在1998年和2000年围绕上述四个实质领域分析国家实施情况方面的进展,并编制综合报告,以提交委员会第十七和十八届会议审议;

文件编制

16. 要求所有联合国文件做到简明扼要,具有分析性并及时提交,重点论述有关问题,并尽可能利用综合性汇报;报告应有行动建议并开列参与的行动者;报告应根据联合国的规定用所有正式语文提供;并探讨其它提出报告方式,如口头报告;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7. 确认应重新恢复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的活力,以便改进委员会的形象和吸引高级别政治家参与;

18. 决定通过以下方式扩大委员会专题讨论的筹备工作:

(a) 邀请各国组织座谈会或专家小组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某一届会要讨论的专题有关的问题,以此协助届会的筹备工作并就其提出报告;

(b) 促使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其它合作伙伴参与委员会届会的筹备工作;

19. 还决定,在委员会届会期间,各主要团体可组织与主要团体进行对话并进行小组讨论,而且与所有其它议程项目一样,其形式由委员会上一届会议决定;

20. 进一步决定考虑在委员会今后届会期间安排讨论重大政策问题的交互性高级别会议;

秘 书 处

21. 敦促秘书长确保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生境)根据《生境议程》第232段有效开展工作,使它能够充分完成其任务,并有效地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并应确保职责分明,以便利实施生境二的后续工作,确保在秘书处一级与参与后续活动的所有联合国实体进行密切合作;

22. 请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生境)执行主任向人类住区委员会今后届会提交详细报告,介绍各区域办事处的活动,重点注意其为在每个区域实施《生境议程》制定的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1997年12月18日
第77次全体会议

 
 

1/ 见A/CONF.165/14。

2/ 同上,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3/ 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