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 联合国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合作

大会,

回顾大会1978年11月10日第33/18号决议,其中大会将观察员地位授予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

还回顾大会1995年10月16日第50/3号决议,其中注意到联合国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活动之间的互补性,请联合国秘书长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秘书长协商,促进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

又回顾《联合国宪章》中鼓励通过区域合作促进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条款,

注意到两个组织希望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巩固、发展和加强它们之间现有的关系,

审查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合作的报告,1/

满意地注意到在联合国、其专门机构、联合国其他机构及计划署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合作方面取得令人鼓舞的进展,

深信加强联合国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合作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考虑到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内有相当多的联合国会员国,它在联合国关注的领域推动这些国家之间的多边合作,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合作的报告;1/

2. 赞扬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继续努力鼓励以法语作为共同语言的国家之间的多边合作,特别是在防止冲突、加强法治、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以及促进新的信息技术等领域,并请联合国各机构向它提供支助;

3. 欢迎以法语为共同语言的国家通过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参加联合国的活动,包括参加联合国主持的世界会议的筹备、举行及其后续活动;

4. 满意地注意到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更加踊跃参加联合国的工作,对联合国作出宝贵的贡献;

5. 特别欢迎联合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于1995年和1996年签署的五个合作协定;

6. 还欢迎联合国秘书长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秘书长之间以及两个组织秘书处的高级官员之间定期举行高级别会议,并鼓励他们参加两个组织的重要会议;

7.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选举援助主管人员与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于1997年9月29日在巴黎举行会议的成果,并鼓励两个组织在这个领域合作;

8. 建议联合国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加紧协商,以便在防止冲突、支持法治和民主以及促进人权等领域取得更大的协调;

9. 请秘书长考虑到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在防止冲突以及支持民主和法治领域所起的作用,在他与各区域组织首长定期举行的会议中列入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

10. 请秘书长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秘书长合作,鼓励联合国秘书处的代表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秘书处的代表定期举行会议,以便交换资料和查明新的合作领域;

11. 赞赏联合国秘书长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秘书长不断努力,加强联合国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从而促进这两个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共同利益;

12. 请秘书长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秘书长协商,采取必要措施,以便继续促进这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

13. 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计划署和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为此目的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秘书长合作,特别是在消除贫困、微型筹资、能源、可持续发展、教育、培训和发展新信息技术等领域进行新的协作;

14.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5.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合作”的项目列入第五十四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7年10月17日
第34次全体会议

 

1/ A/52/299和Add.1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