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03. 联合国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

大会,

回顾其1989年12月22日第44/211号决议、1992年12月22日第47/199号决议、1995年12月20日第50/120号决议和1996年5月24日第50/227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4日第1997/59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重申联合国系统内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在使发展中国家能够继续在管理其本国发展进程中起主导作用方面发挥了关键和独特的作用,各基金和方案是推动国际发展合作的重要途径,

回顾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九章,大会是拟订和评估与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相关的政策事项的最高政府间机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由《宪章》第九章和第十章加以规定,并由大会各项有关决议,包括大会1991年5月31日第45/264号和1993年12月20日第48/162号决议加以阐明,两项决议界定了大会、理事会、各基金和方案执行局之间的关系,特别规定了理事会对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业务活动的通盘指导和协调职能,

强调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业务活动的基本特性应当是,除了别的以外,普遍性、自愿性和赠与性、中立性和多边性,并能够灵活地配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联合国系统的业务活动是为了造福发展中国家、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并按照它们本国的发展政策与优先次序而进行的,

认识到必须考虑到联合国发展系统各组织和机关各自的任务规定和互补性,以及各基金和方案执行局议定的优先次序,

严重关注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资源持续不足,特别是对核心资源的捐助减少,

认识到必须把稀有的赠与资源优先分配给在低收入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执行的方案和项目,

又认识到联合国发展系统应考虑到转型期经济国家的具体需要和要求,

1. 注意到秘书长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要求提出的关于业务活动筹资方式的报告;1/

2. 极力重申必须在可预测、持续不断和有保证的基础上大量增加用于发展方面业务活动的资源,使其与发展中国家日益增加的需要相称;

3. 强调必须不断全面地提高联合国系统交付其发展援助的效力、效率和影响,并欢迎已朝此目标采取的步骤;

4. 又强调其他有能力的国家应努力增加其在发展合作范围内的援助;

5. 回顾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执行局应按照第50/227号决议,开始审查其筹资政策和战略,以达到其议定的指标,特别是作为业务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的核心资源的指标;

6. 吁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和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为1999-2001年期间采用一个具体可行的核心资源指标,同时考虑到其方案安排与财政计划之间的关系;

7. 敦促各执行局尽快完成审查,并就此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报告;

8. 承认非核心资源在增进联合国发展方面业务活动筹资方面的补充作用;

9. 请秘书长在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关于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三年期政策审查的综合报告时,审议联合国系统为实施关于业务活动的改革倡议所采取的步骤的影响,并考虑到各会员国的意见,为迅速有效地实施这些措施提出建议;

10. 又请各基金和方案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定期报告三年期政策审查的情况时,在其报告中尽可能明确列出为实施秘书长已经开展的改革措施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分析这些改革对业务活动和机构间协调的影响;

11. 欢迎秘书处继续努力向会员国征求将于三年期政策审查时审议的所有问题的资料,邀请各会员国积极参加这项重要的收集数据活动,包括及时填写有关问题单,并在必要时请驻地协调员协助顺利开展这项工作;

12. 请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全面分析其第50/120号决议以及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后在三年期政策审查范围内通过的有关决定和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1997年12月18日
第77次全体会议

 

 

1/ A/5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