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17.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
大会,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问题的报告、1/秘书长关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的服务条件的报告2/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 /3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改进了格式,按时提供,并且是按照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在全额费用的基础上编制的,其中载有新员额的年度费用和执行情况指标,4/ 1.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3/但须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2. 注意到秘书长将按照大会1997年9月15日第51/243号决议的规定在1988年底停止在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使用免费提供的人员; 3. 请秘书长在1997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供实际的执行情况指标,以便于对国际法庭活动的评价; 4. 又请秘书长在1997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列入大会1997年6月13日第51/214 B号决议第7 段所要求的资料; 5. 同意推迟到审查按照大会1995年12月23日第50/216号决议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秘书长关于国际法院法官薪酬和养恤金办法的报告时才审议国际法庭法官应享养恤金的问题; 6. 核可咨询委员会在其报告第21段中提出的预算建议;3/ 7. 决定共计拨出毛额68 829 800美元(净额62 331 600美元)给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特别帐户,充作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经费; 8. 回顾其1995年7月20日第49/242 B号决议、1995年12月23日第50/212 A号决议、1996年4月11日和6月7日第50/212 B和 C号决议、1996年12月18日第51/214 A号决议和1997年6月13日第51/214 B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和例外安排,会员国应放弃联合国保护部队以前各期预算余下的款额中各自应得的份额,将其从联合国保护部队特别帐户转入国际法庭特别帐户; 9. 认识到联合国保护部队特别帐户的未支配余额现已用完; 10. 决定在筹措该国际法庭特别帐户下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拨款时,应考虑到截至1995年12月31日为止的560万美元累积盈余款项余额,以及1997年预期会有的未支配余额毛额10 873 800美元(净额1 000万美元),并如本决议附件所详细列出,在拨款总额中扣除这些款项; 11. 注意到关于预期的1997年底未支配余额的资料,并决定在审议199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讨论这个问题; 12. 决定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8年联合国经常预算的分摊比额表分摊毛额26 178 000美元(净额23 365 800美元); 13. 又决定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8年维持和平行动的分摊比额表分摊毛额26 178 000美元(净额23 365 800美元); 14.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 (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该国际法庭核定的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5 624 4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9和10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997年12月22日
附 件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 国际法庭的经费筹措
1/ A/C.5/52/4和Corr.1。 2/ A/52/520。 3/ A/52/696。 4/ A/51/7/Add.7和Corr.2。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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