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18.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
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
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

  大会,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问题的报告、1/秘书长关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的服务条件的报告2/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 /3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改进了格式,按时提供,并且是按照咨询委员会在上次审议这个问题时提出的建议在全额费用的基础上编制的,其中载有新员额的年度费用和执行情况指标,4/

  1.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3/但须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2. 注意到秘书长将按照大会1997年9月15日第51/243号决议的规定在1988年底停止在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使用免费提供的人员;

  3. 请秘书长在1997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供实际的执行情况指标,以便于对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活动的评价;

  4. 又请秘书长在1997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列入大会1997年6月13日第51/215 B号决议第13 段所要求的资料;

  5. 请审计委员会按照《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就咨询委员会报告第11段所述的补偿付款提出报告;

  6. 同意推迟到审查按照大会1995年12月23日第50/216号决议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秘书长关于国际法院法官薪酬和养恤金办法的报告时才审议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应享养恤金的问题;

  7. 核可咨询委员会在其报告第24段中提出的预算建议;

  8. 决定共计拨出毛额56 763 300美元(净额50 879 100美元)给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特别帐户,充作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经费;

  9. 回顾其1995年7月20日第49/251号决议、1995年12月23日第50/213 A号决议、1996年4月11日和6月7日第50/213 B和C号决议、1996年12月18日第51/215 A号决议和1997年6月13日第51/215 B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和例外安排,会员国应放弃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以前各期预算余下的款额中各自应得的份额,将其从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特别帐户转入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特别帐户;

  10. 认识到该援助团特别帐户里有未支配余额2 060 700美元;

  11. 决定如本决议附件所详细列出,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8年联合国经常预算的分摊比额表分摊毛额28 368 150美元(净额25 439 550美元);

  12. 考虑到上文第10 段所述该援助团特别帐户内的未支配余额毛额2 060 700美元(净额1 545 500美元),又决定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8年维持和平行动的分摊比额表分摊毛额26 307 050美元(净额23 894 050美元);

  13.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核定的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5 342 0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11和12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997年12月22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附 件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
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卢旺达公民的
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

毛额
(美元)
199811日至1231日期间的拨款 56 736 300  50 879 100
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8年联合 国经常预算的分摊比额表分摊的款项  28 368 150
 
25 439 550
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8年维持和平行动的分摊比额表分摊的款项  28 368 150 25 439 550
: 联卢援助团特别帐户内未支配余额 (2 060 700) (1 545 500)
根据维持和平行动的分摊比额表摊款的余额  26 307 450 23 894 050
 
 


1/ A/C.5/52/13和Corr.1。

2/ A/52/520。

3/ A/52/697。 

4/ 见A/51/7/Add.8和Corr.1和2。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7号》。